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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司法系统***助案外人窃取他人房产(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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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司法系统腐败助案外人窃取他人房产(转载) Empty 大连司法系统***助案外人窃取他人房产(转载)

帖子 由 kankannia 周四 六月 16, 2016 2:44 pm

  2014年1月7日,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指出,政法机关要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使命,必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要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做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执法者,站稳脚跟,挺直脊梁,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铁面无私,秉公执法。
  
  然而,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一些地方法院法官仍然旧习不改,我行我素,置中央文件精神、法律法规于不顾,偏袒、包庇、纵容、徇私舞弊、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现象屡屡发生。
  
  本报讯:2016年初春,吉林省公主岭市一市民向本报反映,二十年前其在大连购买了一处住房,后经单位领导出面借给单位合伙人曹建东暂时居住,曹建东却强行霸占了她的房子至今。因曹是大连本地人,在司法系统有很强的人脉关系,在没有购房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其通过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检察院抗诉等手段,动用市区两级法院、检察院等关系,将房产变为“合法”拥有。
  
  该市民称,打了十多年官司,奔波于长春和大连之间,费用花了几十万,最终是权力大于法。她向记者苦诉,前半生打工挣钱买房,后半生为了房子挣钱打官司。当时判决结果一出来,曾引起社会各方的一片哗然。
  
  记者梳理相关卷宗发现,除大连市检察院一个抗诉书和房管局的两个文件外,区市两级法院下达的判决书、裁定书就多达十六份。
  
  本是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案件,为何案情审理过程如此曲折?
  
  该市民称,法院审理“忽视”了原告提供的证据事实,导致判决结果有失公允。大连市两级法院、检察院执法存在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嫌疑。
  
  事实经过
  
  九十年代初,大连市当时的政策只允许单位买房而不允许个人直接购房。1991年3月,吉林省冶金劳动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吉劳服公司)驻大连办事处业务员姜桂杰,以单位名义在大连城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购买了坐落于沙河口区昌平街住房一套。此房款由吉劳服公司垫付,二十七天后由姜桂杰的姐姐将款归还给吉劳服公司指定的大连市金州区海头建筑公司账户。(下图为购房还款银行日记账及交款及还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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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桂杰购买房子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大连市人民政府有关房地产管理规定,其与沙河口房地产管理处签订了住房租赁合同,合同第二条规定:租赁期限为五年,自1993年7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第四条规定:签订合同时,承租方需向出租方交验有效住房证件(即城建公司出具的购房专用发票和已认购的住房建设债券证明);第五条规定:住房月租金金额为23.7元,租房到期可办理产权证。
  
  因工作需要,姜桂杰经常在全国各地奔走,很少在大连的房子里居住。董事长徐长印出面讲情,让姜桂杰暂时借给公司合伙人曹建东住一下。由于公司董事长出面了,碍于面子的姜桂杰爽快答应并将钥匙直接交给曹建东,也没有办理借住手续。1998年11月份,姜桂杰得知曹要将房子更名在自己名下,遂找其要房。曹带人将姜桂杰二人打伤入院。徐长印在医院看望姜时说,他也没办法,曹带人还把他的家给砸了。
  
  出院后,姜桂杰带着购房发票、公司开具的个人出资购房证明、商品房销售合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个人购房证明”、交易费收据、住房租赁合同、职工统一取暖认证单等相关证明材料,在大连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办理了“大房权证沙私字第2000112534号大连市房地产权证”。(下图为会计师事务所开具的购房资金证明及房地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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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多次催促,曹建东拒不腾退住房。无奈之下,姜桂杰向房屋坐落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自此,姜桂杰陷入曹建东设计好的利用司法手段达到“合法”占有房子的圈套。
  
  法院枉法裁判无任何证据者却胜诉
  
  2000年5月17日,姜桂杰在沙河口区法院民事庭立案起诉曹建东。而曹在同年7月17日,在同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姜颁发“房地产权证”,同时将姜桂杰列为第三人。
  
  2000年9月20日,沙河口区法院下达(2000)沙行初字第7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书称,涉案房屋是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沙河口区房地产管理处直管房,该房为公有房。认定第三人姜桂杰个人购买此房证据不足。为此,被告给第三人颁发商品私有房产权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大连市房管局颁发给姜桂杰的房产权证。
  
  12月18日,沙河口区法院向姜桂杰下达了(2000)沙民初字第14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内容与行政判决基本一致。
  
  姜桂杰透露,在开庭的时候,曹建东并没有坐在被告席上,只是在一旁的凳子上读了大约有二分钟事先准备好的文字就走了,这种开庭方式一看就知道有猫腻。审判长让曹出示相关证据材料,曹一概说没有。而在法院的行政和民事判决书中,所谓的有关曹建东出示的证据材料根本不存在,都是她(姜桂杰)提供的。
  
  姜桂杰说,因为她是唯一购买房子的人,不可能一套房子有两套证据材料,谁买房子谁就有,曹建东不可能有证据材料的。
  
  姜桂杰称,判决出来后,她异常气愤,到法院找审判长郭秀杰评理,郭一言不发,还故意躲避她。
  
  一审法院判决故意偷换概念中院仍维持原判
  
  什么是公有房?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本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该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随着出售而变为私房。
  
  大连市房管局的老职工介绍,在1994年国家出台了《公有住房管理办法》,当时大连属于开发开放城市,并没有完全按照《管理办法》执行,多种房权形式并存。大连实行统一征收租金,但一部分房屋也没有征收,管理比较松散。
  
  因不服判决,姜桂杰又上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12月12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0)大行终字第88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曹建东以此判决在大连市房管局办理了“公有住房租赁证”。
  
  北京天房律师事务所王海宁主任称,原告的诉求是要求被告腾退住房,法院应审理查明被告不予腾退的原因是否得到法律支持,而不是以行政诉讼对抗民事诉讼,有故意偷换概念之嫌。一审两庭和中院行政终审结果如出一辙,人为操纵明显。
  
  姜桂杰继续向沙河口区法院的民事、行政两庭提起诉讼,法院均下达判决“驳回诉讼,维持原判。”有区法院的判决,姜也向市民事、行政两庭提起诉讼,市中院不是以“维持原判”,就是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
  
  以物权确认为由再诉法院确认买卖关系销售合同有效
  
  在沙河区口法院诉讼无望的情况下,2008年11月24日,姜桂杰以与大连城建集团物权确认为由,诉讼到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庭。
  
  西岗区法院在调取大连市中法(2000)大行终字第88号行政判决书,经过十个多月的缜密审理,于2009年2月18日下达(2008)西民初字第25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称,姜桂杰与大连城建集团的房屋买卖关系成立,补签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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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姜桂杰的代理律师介绍,此案自2000年5月至2009年2月的八年半的时间内,所获得的九个法律判决书中,西岗区法院判决是唯一一个说公道话的判决。
  
  但是,当姜桂杰要求大连市房管局执行西岗区法院第2526号民事判决书,撤销曹建东的“公有住房租赁证”时,遭到大连市房管局的拒绝。房管局称,市中院第88号判决书已经确定涉案房为直管公房,是终审的行政判决书,而西岗区判决书为民事判决书,他们是行政机关,应执行行政判决书。
  
  姜桂杰以西岗区法院第2526号民事判决书,向沙河口区法院诉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管局履行法定职责请求办理房产证时,沙河口区法院却下达行政裁定书予以驳回。姜桂杰不服沙河口区裁定,既而上诉至大连市中院,同样遭到驳回。
  
  这让姜桂杰心力交瘁,感到维权无望。
  
  怪事:案外人提起抗诉逼西岗区法院撤回原判
  
  曹建东本是借住房屋的案外人,本不具有参与权和发言权。但是,他不服西岗区法院第2526号民事判决书,却向大连市检察院提起抗诉,而大连市检察院于2011年6月2日却做出了“大检抗16号”抗诉书。抗诉书完全否定了第2526号民事判决书决议内容。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检察院的“抗诉书”后,遂下达裁定书,指令西岗区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在西岗区法院开庭时,一个身穿便衣的人走进法庭说自己是检察院的,他从怀里拿出几页纸,说是抗诉书,当庭读完后转身就走了(有法庭开庭录像为证)。西岗区法院于2012年7月2日作出(2011)西审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撤销第2526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姜桂杰与大连城建集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为无效合同的决定。
  
  姜桂杰不服判决,再次向大连市中院提出诉讼。大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疑点
  
  一是所有购房原始证据都在姜桂杰手中,曹建东什么证据都没有,却得到了区市两级法院和检察院的支持而胜诉,依据是什么?
  
  二是曹建东以行政诉讼对抗民事诉讼,故意偷梁换柱,转移目标,法院为何支持?
  
  三是姜桂杰购房事实存在在先,已将企事业单位公房变为私房成为自有财产,法院却以第88号行政终审判决的方式定性为直管公房,成为以后诸多判决的“法律依据”,定性是否准确?
  
  四是曹建东提起市检察院的抗诉,程序是否合法?检察院监察员当庭读完抗诉书转身就走,是否涉嫌严重渎职?
  
  姜桂杰的丈夫王先生告诉记者:“我们自己花钱买得房子,所有购房单据、凭证都有,为啥得不到法院公平、公正的判决?”姜桂杰的父亲干了一辈子法官,因为此事而过早地离开人世。姜桂杰说:“房子没了,钱也没了;钱没了,爹也没了,公平正义也没了。我们对中国的司法感到心灰意冷。”
  
  呼声
  
  网友浪花朵朵称,周永康遗毒仍侵蚀着大连司法系统,沙河口区法院负责此案的法官专业水平太低了,这样的判决给司法界抹黑。
  
  天涯网友金刚说,当时大连中院的院长叫李威,能量很大,和薄关系密切,公检法一手遮天。据说曹建东就是靠他操纵的此案,纪委应该查一下他吃了当事人多少好处,草菅了多少人命?
  
  有知情人士告诉记者,曹建东对法院、检察院真是下功夫了,最终还是把法院、检察院给“摆平”了,结果赢了官司。但是,现在是习大大讲“法治”的时代,李威因严重违法违纪也被抓了,真要重新追究起来,一批人等着处罚!
  
  群众的眼睛永远都是雪亮的。执法者不信仰法治、坚守法治,社会何谈公平与正义?清除司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应是净化司法环境的当务之急。
  
  北京三元律师事务所王律师说,法官也是人,“人非圣贤,孰能无过”,难免出现错误。但是,法官违反职业规范和职业纪律出现问题时,应遵照《法官法》、《公务员法》规定的程序,这是法定程序,如果法官行为严重,涉嫌犯罪,必须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追究法官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共开庭审理十七次,涉及近百人包括法院法官及当事人律师,投入的社会成本远远高于七十多平米房屋标的额价值,造成的不仅仅是社会资源的浪费,更重要的是造成司法机关社会公信力的下降。
  
  我们希望大连司法系统能够杜绝“权力之手”的背后操控,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干扰,启动“纠错机制”,保持司法公正,树立司法威信,维护法律的尊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还姜桂杰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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