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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女商人被指合同诈骗3亿 团伙主谋浮出水面(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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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美观大方898 周五 一月 10, 2014 3:22 am

幕后大校诈骗计划曝光
王朝良的详细诈骗计划如下:
1、通过"天隆控股"等境外空壳傀儡公司控制6.55亿元收购款;
2、通过军方特殊关系背景保护诈骗团伙;
3、通过不良社会关系为诈骗团伙传递机密信息;
4、指使闵行经侦朱炜瑜立案不查一年后撤案,妨碍司法公正,导致案件不能自诉也不能公诉;
5、为杜绝受害方"九家公司"追讨收购款,制造虚假诉讼案,意图转移1.26亿元固定资产;
6、指使手下为诈骗团伙办理虚假证件,以方便诈骗团伙出逃;
7、非法秘密转移诈骗所得资金。
悄无声息转移诈骗款
2010年7月1日和2010年12月1日,王朝良、陆欢莺、陆雪艳诈骗团伙将诈骗所得"九家公司"的转让款,由香港账户婉转进入大陆后,为了不让"九家公司"能够追踪到此款,将2亿人民币以隐性股东的方式,分别投资在了王朝良表哥虞云新的"浙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亿元人民币和"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开发有限公司" 1亿元人民币(证据:《相关协议》2份)。
陆雪艳签定的价值2亿的房地产股权带持股协议,甲方是虞云新签署,乙方是陆雪艳签署,见证人是王朝良签署。
利用军人背景行贿受贿
王朝良长期收受贿赂,每月定期收取佳尼特上海公司5000元人民币的顾问费,包括在大连和三亚两处房子的月供按揭以及其女在美国留学期间的费用,共计200多万元人民币。
王朝良一家三口(妻子陆欢莺和女儿王婉清)的账户从2010年1月份以后所得第一笔赃款起,已达1500多万元人民币以上。
2010年6月,陆雪艳(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羁押一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1年3月24日,王朝良指使张家海向安徽省寿县张李乡油坊村村长和张李派出所协警行贿5万元,为缓刑犯陆雪艳办理假身份证(化名时召宇,身份证号码为342422196010162087),得以自由往返出境并按王朝良的指使将存在香港的赃款转移到上海、浙江等地。安徽省纪委[皖公纪信(2012)79号]和安徽省公安厅[皖公治安(2012)251号]督办案卷中,三案犯笔录中写到:"张家海称部队首长亲戚陆雪艳没有户口,希望能办理一个",其中所称的部队首长就是指王朝良。
2012年3月1日陆雪艳被立案侦查后,上午立案,王朝良事先得到消息,中午用干休所军车亲自把陆雪艳护送到机场,乘深航3554航班下午2点30分的飞机飞往深圳,逃离上海。当月警方曾找王朝良问询陆雪艳的去向,王朝良称不知道并拒绝配合调查,并说"找我要到北京海军办手续"。
2012年4月18日上海警方找到王朝良让其证实陆雪艳及丈夫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在被羁押期间,王朝良去北京找关系并向武警上海消防部队某领导的儿子杨里波提供了350万元人民币的办事费。王朝良的笔录中说:"想找关系、打招呼。为此给了杨里波350万元的疏通关系费用"(证据:王朝良笔录)。
利用职务之便窝藏嫌疑人
2012年8月15日,陆雪艳因为办理假身份证件携款潜逃,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3年4月7日已被上海市一中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正在上海女子监狱服刑。在逃逸的两年期间,主要居住在海军上海干休所(丰镇路55弄),由王朝良窝藏并用军属名义予以"保护"控制,以躲避警方的查找。陆雪艳在2012年8月20日的笔录中说"住在虹口区的海军干休所内,具体地址我不记得了,住所是我妹夫王朝良(干休所政委)帮我借的,租金也是王朝良处理的"(证据:陆雪艳的笔录)。
陆雪艳被羁押后,王朝良、陆欢莺夫妇为使其获得自由并配合完成侵占和诈骗行为,采取各种手段通风报信,多次22点左右去上海闸北区看守所(暨上海市第二看守所)后楼外灵石路896弄小区14和15号楼之间,用东阳方言喊话告知陆雪艳外面的办事情况,内外串通,扰乱司法, 并以海军上海基地政治部的名义,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出具介绍信,称"陆雪艳为军属期望从轻处理"(质疑:妻姐怎能是军属?),该信存放在检察院档案中(案号为[2010]沪一中刑初字第51号)。
举报人给海军纪委杜乃华部长打电话要实名举报王朝良,第二天举报人接到陆欢莺(王朝良妻子)的电话,声称:"你不用去举报王朝良的,杜部长(海军纪委杜乃华部长)和我们家朝良是铁哥们,你举报也没有用。"
专家剖析诈骗案件
2013年1月24日,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杨应生、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杨承韬、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上海社会科学院、上海政法学院法学教授等了9位法律专家共同研讨了"关于陆雪艳是否涉嫌合同诈骗和职务侵占之行为" 定性,专家一致认为陆雪艳涉嫌合同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成立,应立案侦查(证据:《法律意见书》1份)。
第一,陆雪艳作为本次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中方实际控制人,专门为本次交易设立由其一人控制的境外公司,资产转让款也必须汇入其指定的账户之中,非法控制和占有转让款的意图非常明显;
第二,陆雪艳在收到美方支付的转让款之后,拒不向八家销售公司转交由其代收的2.9475亿人民币。并且没有按照合同之约定,提前三年履行20%的股权,体现合同的虚假;
第三,八家销售公司,部分人员与陆雪艳夫妇之间存在着亲戚或者朋友的关系,与陆雪艳通过签定合同骗取转让款的故意犯罪没有关系,不影响其犯罪故意的成立,更不能改变其将拒额欠款非法据为己有的客观行为事实;
第四,交易前,王朝良夫妇通过低价出卖佳尼特上海的不动产给其姐姐公司,意图转移佳尼特上海的剩余资产,使得八家销售公司丧失了从佳尼特上海处得到赔偿的可能;
第五,陆雪艳伪造居民身份证件多次偷越边境,转移其境外账户之中的转让款并逃匿。综上所述,陆雪艳非法占有之目的非常明确,骗取了八家销售公司的全部资产,将骗取的资产转卖他人、并携转让款隐匿逃匿,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另陆雪艳利用浦瑞特塑胶副董事长、股东之职务便利,通过其控制的境外公司天隆控股实际接收了浦瑞特塑胶的财产,在收到转让款之后又随即携款逃匿,侵占本单位财物的故意明确,构成职务侵占罪。
以上观点亦在2份不同时间的《专家法律意见书》中得到了陈浩然教授、刘宪权教授等十三位上海知名刑法专家的认同,均认为陆雪艳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及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诉法委员会秘书长刘玲律师认为,本案中,陆雪艳以公司的名义与八家销售公司约定代收资产转让款,但在收到转让款后,如果其被查实拒不向八家公司交付代收的转让款,且存在转移钱财、逃匿行为,则构成合同诈骗罪。"--摘自《法制晚报》


美观大方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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