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哈顿多元集团企业法人滥用“人大代表”职权,人民利益严重受损
曼哈顿多元集团企业法人滥用“人大代表”职权,人民利益严重受损
———“公仆”“法院”联手谋取私利
事件的起因:
1990年-1996年:
哈尔滨电缆厂及子公司哈尔滨哈缆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向建设银行分别贷款本金350万元、559万元。
1999年:
建行将以上两笔贷款作为不良资产剥离转让给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下称信达公司)。
2000年:
信达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判令哈尔滨电缆厂偿还信达公司贷款本金350万元及利息415万元;判令哈尔滨哈缆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偿还信达公司贷款本金559万元及利息1089万元,两案本息共计2400万元。
事件到这里应当说是合情合理。但是,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就令人“匪夷所思”!!!
2002年12月:
判决生效后,信达公司本应向法院申请执行。但是,信达公司却将享有抵押权高达2400万元的债权,以290万元的低价转让给民营企业哈尔滨曼哈顿多元集团有限公司(其法人代表江廷科系黑龙江省人大代表)。而信达公司转让债权时未通知哈尔滨电缆厂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哈尔滨市经贸委,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该转让行为本身就不具备成立条件,且该转让行为严重侵犯了哈尔滨电缆厂的权益,并且导致可以实现债权的金融资产(也是国有资产的一种)严重流失!不仅损害了债务主体的个体利益,更是严重损害了国有资产的可操作性和完整性!由于信达公司恶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违法,哈尔滨电缆厂当时即向信达公司与负责执行的道外法院提出异议,二者均置之不理。
法院违规操作,对公民的权利和诉求视若惘然!!以权谋私,疯狂攫取国有资产,而且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哈尔滨曼哈顿多元集团有限公司成为电缆厂的债权人后,不知因何原因,执行法院却由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转移到黑龙江省兴隆林区基层法院(以下简称兴隆法院)执行。这一执行权力的移交本身就存在极大争议,其原因和执行变更行为也未及时通知哈尔滨电缆厂。试想,为何一审执行的机关要将自己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转让他处?是对责任的逃避?是对权力的滥用?还是其中有违法的暗箱操作,有违法的利益所得?我们百思不得其解!!!
2012年2月:
兴隆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拍卖了哈尔滨电缆厂位于哈尔滨松北区对青农场面积为44万平方米土地。
根据兴隆法院的拍卖情况说明,无论电缆厂的土地最终成交价格是多少,买受人都要交付1700万元,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即兴隆法院确定执行案件的1700万元欠款均由买受人承担,涉及电缆厂及哈缆公司的执行案件终结。后该宗土地拍卖成交,但是兴隆法院在仅收到买受人1129万元价款的情况下,就违法将土地使用权交付买受人,并且没有终结本案的执行。
到此,本案还远远没有终结,一些人和一些部门的私欲还未能得到满足,他们视国家的利益于不顾,还在疯狂蚕食和侵吞着国有资产,还在利用手中人民所赋予的权利,为所欲为,公然践踏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2014年:
本应该以1700万元终结执行的案件仍在违法执行,兴隆法院在没有向买受人追索欠款的情况下,又将本案移送到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法院。
2014年1月:
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法院以265万元强制拍卖了哈尔滨电缆厂位于哈尔滨松北区对青农场剩余的20万平方米土地;
2014年5月:
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法院以357万元强制拍卖了哈尔滨电缆厂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南三环路旁边的6800平方米土地。
直至今日,哈尔滨曼哈顿多元集团有限公司于2002年,在信达公司以290万元收购的2400万元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债权,目前债权本息已达6,900万元,是当时购买债权资本金的24倍,增值23倍。而且,在过去几年中,哈尔滨电缆厂已被法院执行财物总计近2000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的执行还未结束,现尚有哈尔滨南区学府路与嫩江路转角处3万平方米工业用地及地上建筑物等多处土地房产及案外人的资产被法院查封,查封标的近亿元!!!面对法院严重超出标的查封和变本加厉的拍买、执行国有资产的行为,实在是令人费解。相对而言,与本案件有关的执行部门也丝毫没有过怀疑吗?上级法院、查封执行部门、相关人员······他们这种荒唐又无度的违法行为什么时候才能结束,国家有关部门就熟视无睹吗???
对民营企业通过低价购买债权的方式达到侵吞巨额国有资产的目的,有关部门却大力支持这种蚕食国有资产的行为,包庇恶行、贪赃枉法、偏袒小利益恶损大权益,我们不禁质疑?你们之间到底是什么利益关系;你们之间到底有怎样的利益分配?才会使你们一而再,再而三的保护黑暗行为的发生???
一、在信达公司已经对哈尔滨电缆厂申请强制执行并且债权可以实现的情况下,信达公司却不通知哈尔滨电缆厂,直接低价将债权转给民营企业哈尔滨曼哈顿多元集团有限公司。这到底是为什么?难道他们的目的不仅仅是收回债权?难道他们之间还存在着其他我们百姓看不明白的肮脏交易吗???
二、兴隆法院在本应该执行终结的情况下,不知出于何种目的不收取买受人应交付的全部价款,就将土地使用权交付给买受人;在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物权、债权、质权等的取得和使用是建立在真实法律效力之上的,而这种两方不对等的情况下就移交所有权的行为实属违法!亚布力法院明知兴隆法院的错误却置之不理,并且继续大肆查封与电缆厂相关的财产,查封的金额达到近亿元。这其中又存在何种利益关系?这不仅是明目张胆的违反法律规定,迫害一个正当主体利益的恶劣行为,更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公信力和尊严!!!
三、最不可理解的是,曼哈顿公司的法人江廷科系黑龙江省人大代表,现在这起案件黑龙江省人大和省法院自始至终通过各种方式干预本案执行,为民营企业争利,国企就像是砧板上的肉,任其宰割。曼哈顿公司法人江廷科与省人大、省法院的相关人员到底存在什么样的关系?难道就因为江廷科是黑龙江省人大代表吗?还是因为他是“圈里人”,所以就事事偏袒维护,狼狈为奸,蛇鼠一窝的侵吞合法国有财产吗?国家的公仆,难道就要在朗朗乾坤下黑化成社会的蛀虫吗???
事件引发的后果:
2010年在哈尔滨市政府的支持下,由哈尔滨工业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胜华电缆集团对电缆厂进行改制重组,企业现处于改制收尾阶段,作为建厂60多年的老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很多。由于法院对案件的违法执行,导致资金缺口不断加大,致使所欠职工相关债务无法还清,如陈欠包烧费、职工养老保险、厂办大集体改制职工安置费用等等,因以上问题无法彻底解决,大量的企业内部矛盾无法化解,使职工的生活陷入困境,逼迫职工产生了过激行为,最终出现了堵塞工厂大门、封堵道路交通等职工集体到省、市和进京上访事件的发生。
我们这里要问:究竟是企业上万名退休、下岗职工的利益重要,还是个别“人大代表”的利益重要?人民法院究竟应当是维护人民利益的国家机器,还是为极少数“人大代表”谋取一己私利的专属工具?这种漠视法治,玷污法律公平与公正的违法行为何时才能结束???
事件的起因:
1990年-1996年:
哈尔滨电缆厂及子公司哈尔滨哈缆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向建设银行分别贷款本金350万元、559万元。
1999年:
建行将以上两笔贷款作为不良资产剥离转让给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下称信达公司)。
2000年:
信达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判令哈尔滨电缆厂偿还信达公司贷款本金350万元及利息415万元;判令哈尔滨哈缆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偿还信达公司贷款本金559万元及利息1089万元,两案本息共计2400万元。
事件到这里应当说是合情合理。但是,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就令人“匪夷所思”!!!
2002年12月:
判决生效后,信达公司本应向法院申请执行。但是,信达公司却将享有抵押权高达2400万元的债权,以290万元的低价转让给民营企业哈尔滨曼哈顿多元集团有限公司(其法人代表江廷科系黑龙江省人大代表)。而信达公司转让债权时未通知哈尔滨电缆厂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哈尔滨市经贸委,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该转让行为本身就不具备成立条件,且该转让行为严重侵犯了哈尔滨电缆厂的权益,并且导致可以实现债权的金融资产(也是国有资产的一种)严重流失!不仅损害了债务主体的个体利益,更是严重损害了国有资产的可操作性和完整性!由于信达公司恶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违法,哈尔滨电缆厂当时即向信达公司与负责执行的道外法院提出异议,二者均置之不理。
法院违规操作,对公民的权利和诉求视若惘然!!以权谋私,疯狂攫取国有资产,而且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哈尔滨曼哈顿多元集团有限公司成为电缆厂的债权人后,不知因何原因,执行法院却由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转移到黑龙江省兴隆林区基层法院(以下简称兴隆法院)执行。这一执行权力的移交本身就存在极大争议,其原因和执行变更行为也未及时通知哈尔滨电缆厂。试想,为何一审执行的机关要将自己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转让他处?是对责任的逃避?是对权力的滥用?还是其中有违法的暗箱操作,有违法的利益所得?我们百思不得其解!!!
2012年2月:
兴隆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拍卖了哈尔滨电缆厂位于哈尔滨松北区对青农场面积为44万平方米土地。
根据兴隆法院的拍卖情况说明,无论电缆厂的土地最终成交价格是多少,买受人都要交付1700万元,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即兴隆法院确定执行案件的1700万元欠款均由买受人承担,涉及电缆厂及哈缆公司的执行案件终结。后该宗土地拍卖成交,但是兴隆法院在仅收到买受人1129万元价款的情况下,就违法将土地使用权交付买受人,并且没有终结本案的执行。
到此,本案还远远没有终结,一些人和一些部门的私欲还未能得到满足,他们视国家的利益于不顾,还在疯狂蚕食和侵吞着国有资产,还在利用手中人民所赋予的权利,为所欲为,公然践踏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2014年:
本应该以1700万元终结执行的案件仍在违法执行,兴隆法院在没有向买受人追索欠款的情况下,又将本案移送到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法院。
2014年1月:
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法院以265万元强制拍卖了哈尔滨电缆厂位于哈尔滨松北区对青农场剩余的20万平方米土地;
2014年5月:
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法院以357万元强制拍卖了哈尔滨电缆厂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南三环路旁边的6800平方米土地。
直至今日,哈尔滨曼哈顿多元集团有限公司于2002年,在信达公司以290万元收购的2400万元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债权,目前债权本息已达6,900万元,是当时购买债权资本金的24倍,增值23倍。而且,在过去几年中,哈尔滨电缆厂已被法院执行财物总计近2000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的执行还未结束,现尚有哈尔滨南区学府路与嫩江路转角处3万平方米工业用地及地上建筑物等多处土地房产及案外人的资产被法院查封,查封标的近亿元!!!面对法院严重超出标的查封和变本加厉的拍买、执行国有资产的行为,实在是令人费解。相对而言,与本案件有关的执行部门也丝毫没有过怀疑吗?上级法院、查封执行部门、相关人员······他们这种荒唐又无度的违法行为什么时候才能结束,国家有关部门就熟视无睹吗???
对民营企业通过低价购买债权的方式达到侵吞巨额国有资产的目的,有关部门却大力支持这种蚕食国有资产的行为,包庇恶行、贪赃枉法、偏袒小利益恶损大权益,我们不禁质疑?你们之间到底是什么利益关系;你们之间到底有怎样的利益分配?才会使你们一而再,再而三的保护黑暗行为的发生???
一、在信达公司已经对哈尔滨电缆厂申请强制执行并且债权可以实现的情况下,信达公司却不通知哈尔滨电缆厂,直接低价将债权转给民营企业哈尔滨曼哈顿多元集团有限公司。这到底是为什么?难道他们的目的不仅仅是收回债权?难道他们之间还存在着其他我们百姓看不明白的肮脏交易吗???
二、兴隆法院在本应该执行终结的情况下,不知出于何种目的不收取买受人应交付的全部价款,就将土地使用权交付给买受人;在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物权、债权、质权等的取得和使用是建立在真实法律效力之上的,而这种两方不对等的情况下就移交所有权的行为实属违法!亚布力法院明知兴隆法院的错误却置之不理,并且继续大肆查封与电缆厂相关的财产,查封的金额达到近亿元。这其中又存在何种利益关系?这不仅是明目张胆的违反法律规定,迫害一个正当主体利益的恶劣行为,更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公信力和尊严!!!
三、最不可理解的是,曼哈顿公司的法人江廷科系黑龙江省人大代表,现在这起案件黑龙江省人大和省法院自始至终通过各种方式干预本案执行,为民营企业争利,国企就像是砧板上的肉,任其宰割。曼哈顿公司法人江廷科与省人大、省法院的相关人员到底存在什么样的关系?难道就因为江廷科是黑龙江省人大代表吗?还是因为他是“圈里人”,所以就事事偏袒维护,狼狈为奸,蛇鼠一窝的侵吞合法国有财产吗?国家的公仆,难道就要在朗朗乾坤下黑化成社会的蛀虫吗???
事件引发的后果:
2010年在哈尔滨市政府的支持下,由哈尔滨工业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胜华电缆集团对电缆厂进行改制重组,企业现处于改制收尾阶段,作为建厂60多年的老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很多。由于法院对案件的违法执行,导致资金缺口不断加大,致使所欠职工相关债务无法还清,如陈欠包烧费、职工养老保险、厂办大集体改制职工安置费用等等,因以上问题无法彻底解决,大量的企业内部矛盾无法化解,使职工的生活陷入困境,逼迫职工产生了过激行为,最终出现了堵塞工厂大门、封堵道路交通等职工集体到省、市和进京上访事件的发生。
我们这里要问:究竟是企业上万名退休、下岗职工的利益重要,还是个别“人大代表”的利益重要?人民法院究竟应当是维护人民利益的国家机器,还是为极少数“人大代表”谋取一己私利的专属工具?这种漠视法治,玷污法律公平与公正的违法行为何时才能结束???
kankannia- 帖子数 :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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