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罗庄: 索贿百万被举报数次仍无事 自称上有关系
临沂罗庄: 索贿百万被举报数次仍无事 自称上有关系
近日,记者接到山东华昶置业有限公司法人李笑玲、董事长翁明海的实名举 报,材料中反映临沂市罗庄区原公安局办公室副主任林海(现已被停职)在职期间,自称能为公司在当地提供“保护”和“帮助”,并以各种名义前后向公司索取人民币近百万元。经过他们多次举报,林海终被“停职”。但“停职”后依旧安然无事,自称市里有关系,谁也奈何不了他。该举 报材料也被多次递交到临沂市检察部门。
据记者了解,2010年,应临沂市罗庄区政府招商引资的邀请,于2010年2月,翁明海、李笑玲夫妇二人从浙江永康来到了山东临沂,与罗庄区政府签约,拟投入60亿元建设“中国临沂国际工业品采购中心”项目,并注册成立了山东华昶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为李笑玲。
让年迈多病的父亲挂职公司总经理
以其父亲名义每年领取工资薪酬20万
反映材料中称:山东华昶置业有限公司成立过程中,林海向公司提出,作为罗庄区公安局办公室副主任,跟当地“黑白”两道关系都相当熟,公司在将来的拆迁、建设及运行中可得到他各方面的“帮助和保护”。不久便通过庞思军(系林海妻子李洁的舅舅,山东华昶置业有限公司股东之一,2014年11月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罗庄公安局刑事拘留,现仍在调查审理中)强行将自己父亲林希茂作为挂名总经理职务写入公司章程中。据李笑玲、翁明海反映,一开始林海将其父亲作为总经理的身份写入公司章程中时,他们并未同意,但考虑到林海的特殊身份和公司的未来发展,只能忍气吞声,同意了他的做法。
记者了解到,林海的父亲很多年前就已经卧病在床,根本就无法行动,从未参与过公司的任何经营活动,也从未到公司上过一天班。但从公司成立起,林海每年以其父亲的名义从公司领走工资报酬近20万元,多年来共计领取人民币454495.80元(有公司详细银行转账证明)。
父亲林希茂去世以后,林海又以其妻子李洁的名义继续领取工资薪酬150488.21元(公司财务附有详细资料证明)。且在林海每次领取工资时都由公司汇入其个人账户,林海亲自填写领款凭条。另据材料中反映,2010年公司成立以来,林海采取借款、报销费用等方式从公司拿走巨额款项300726.00元(有公司财务账目明细)。累计至今,从公司索取905710.01元。
专家点评:
中央党校知名教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规定,国家公职人员不得以个人或借他人名义从事经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谋取利益,也不能参与公司管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有关身份,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或以特定关系人的名义领取薪酬的行为以受贿罪论处。
国内知名法律专家张鑫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系属受贿罪。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轻重进行处罚。其中,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林海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年来以其亲属名义从公司领取巨额工资,并采取借款、报销费用等方式从公司拿走巨额款项,其行为系属挂名领薪、变相索贿,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后,公司负责人李笑玲、翁明海表示,希望临沂市检察部门能够切实负担起自己的职责,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总书记的施政方针,依法办事,惩治***,张扬正气,尽快针对所反映案件展开调查,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于法,还他们一个公道。事态进展本报将会持续关注。(记者张肖刘青)
据记者了解,2010年,应临沂市罗庄区政府招商引资的邀请,于2010年2月,翁明海、李笑玲夫妇二人从浙江永康来到了山东临沂,与罗庄区政府签约,拟投入60亿元建设“中国临沂国际工业品采购中心”项目,并注册成立了山东华昶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为李笑玲。
让年迈多病的父亲挂职公司总经理
以其父亲名义每年领取工资薪酬20万
反映材料中称:山东华昶置业有限公司成立过程中,林海向公司提出,作为罗庄区公安局办公室副主任,跟当地“黑白”两道关系都相当熟,公司在将来的拆迁、建设及运行中可得到他各方面的“帮助和保护”。不久便通过庞思军(系林海妻子李洁的舅舅,山东华昶置业有限公司股东之一,2014年11月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罗庄公安局刑事拘留,现仍在调查审理中)强行将自己父亲林希茂作为挂名总经理职务写入公司章程中。据李笑玲、翁明海反映,一开始林海将其父亲作为总经理的身份写入公司章程中时,他们并未同意,但考虑到林海的特殊身份和公司的未来发展,只能忍气吞声,同意了他的做法。
记者了解到,林海的父亲很多年前就已经卧病在床,根本就无法行动,从未参与过公司的任何经营活动,也从未到公司上过一天班。但从公司成立起,林海每年以其父亲的名义从公司领走工资报酬近20万元,多年来共计领取人民币454495.80元(有公司详细银行转账证明)。
父亲林希茂去世以后,林海又以其妻子李洁的名义继续领取工资薪酬150488.21元(公司财务附有详细资料证明)。且在林海每次领取工资时都由公司汇入其个人账户,林海亲自填写领款凭条。另据材料中反映,2010年公司成立以来,林海采取借款、报销费用等方式从公司拿走巨额款项300726.00元(有公司财务账目明细)。累计至今,从公司索取905710.01元。
专家点评:
中央党校知名教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规定,国家公职人员不得以个人或借他人名义从事经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谋取利益,也不能参与公司管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有关身份,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或以特定关系人的名义领取薪酬的行为以受贿罪论处。
国内知名法律专家张鑫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系属受贿罪。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轻重进行处罚。其中,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林海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年来以其亲属名义从公司领取巨额工资,并采取借款、报销费用等方式从公司拿走巨额款项,其行为系属挂名领薪、变相索贿,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后,公司负责人李笑玲、翁明海表示,希望临沂市检察部门能够切实负担起自己的职责,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总书记的施政方针,依法办事,惩治***,张扬正气,尽快针对所反映案件展开调查,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于法,还他们一个公道。事态进展本报将会持续关注。(记者张肖刘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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