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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福环公司诉承德市国土局案在冀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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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kankannia 周五 十一月 06, 2015 10:05 am

  在买卖关系中,如果买方付款后而卖方不交付货物,此时,最该感到不安的应该是买方。但是,这一人人都懂的世间常理,在北京福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环公司”)与河北省承德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承德市国土局”)交易的一宗土地买卖中完全打了个“颠倒”——该公司支出3.401亿元3年后不仅没有因为“未收到”这块土地而不安,反而引起了对方的局促与惶恐。对此,该局甚至在10月8日明确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庭审法官表示:要行使不安抗辩权。

  一方是颇具实力的北京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方是正宗的地级市政府局委机关,交易的又是不可移动的国有土地,究竟是什么原因引起了这家政府机关的骚动与不安?

  在法律上,所谓的不安抗辩权,是指同一双务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先给付义务人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等情况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先给付义务人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既然如此,不妨简约分析一下本案中诱导“不安”因素的原因是什么,以及到底谁应该感到不安。

  据了解,2011年8月12日,福环公司参加承德市国土局委托承德市土地交易中心挂牌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竞买,并以3.602亿元竞得了承德市砖瓦窑片区B-1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随之,双方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以下简称“《成交确认书》”),福环公司如期支付了50%土地出让金1.801亿元。

  可是,因招拍挂公示文件、《成交确认书》对宗地的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装修标准没有明示,且承德市国土局一直未与福环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再加上宗地交付标准不明确,经福环公司多次交涉,该局才在2012年5月20日依据当地税收需要提出由福环公司在承德市设立项目公司——承德福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德福环”)。

  此后,承德市国土局与承德福环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补充协议》,完善了宗地交易手续。至2012年6月8日,福环公司直接或通过承德福环向承德市国土局支付土地出让金3.401亿元,该款占成交总金额的94.4198%。

  按说付款到这一步,下余款项只是很少、很小的一部分了,从时间上说也成交将近一年时间了,可是,承德市国土局没有表现出一点儿履行合同义务的行动。其表现是:交易土地始终处于拍卖时的原始状态。莫说九通一平,就连被征用的迹象都没有。

  时间延续到2014年,村民还在交易土地上种庄稼,现场垃圾堆成了小山。由于承德市国土局只收钱不交地,并对福环公司的请求置之不理,该公司只得自行平整土地。但它这一做法被村民以政府未足额支付征地款为由强力阻止,并在当年7月2日发生了大批村民袭击场地平整工作人员的群体事件。

  承德市国土局何以如此呢?

  该局在法庭上的说法是:福环公司拒不支付下余2000余万元土地交易款项,因而不具备交付条件。而本公司不支付下余款项,是因为其盲目竞价,成交后发觉吃“亏”了,不想干了。

  福环公司的解释是:那么多的钱都交了,怎么会因区区2000万元影响大局?3.4亿元放在承德市睡3年觉是个什么概念?公司会亏多少?这个账是小学生都能算明白的。福环公司说,其之所以未交下余款项,直接原因是感到承德地方政府,包括承德市国土局在此事上缺乏诚信,让其感到不安,不敢继续交款。

  福环公司称,令其感到不安的事一是在初始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的公开文件,隐瞒了保障性住房建设交房标准,误导其失当计算投资成本。二是通过公开招拍挂程序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竟然出现了规划红线与出让实际宗地红线不相一致的错误。三是如果对该出让宗地进行重新规划,不仅无法及时交付,还将严重影响竞得人的合法权益。四是承德市国土局弄虚作假,挂网备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以程序表面合法,掩盖其本质是在违规操作建设用地出让。五是承德市国土局拖延交付土地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公司的重大财产损失。此外,还有……

  鉴于上述情况,福环公司委托律师于2014年9月9日向承德市国土局致律师函,通知解除双方订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补充协议》,而承德市国土局并不理会。

  在福环公司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承德市国土局不仅拒绝解除合同,还提出反诉要求承德福环继续履行合同,支付下余款项。对于其提出的福环公司不是适格原告的说法,福环公司予以反驳,并指称其只针对两个原告中的一个提反诉是对法律的误读、误解和误用。

  目前,本案已开过第一庭,并进入质证阶段。下次开庭的时间,尚未确定。关于事态的一步以展,我们将继续予以关注。(赵正)

kankann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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