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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一场“旷日持久”的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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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kankannia 周二 十一月 10, 2015 1:12 pm

  记者张继志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麦赞新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一案。值得关注的是,坐在被告人席位上的麦赞新,在4年前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无罪,因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使他重回被告人席位再度受审。这让被害人陈辉龙看到了一线曙光,这起案件一波三折时间长达十一年之久,其中的情节颇耐人寻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大门
  
  由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这起案件目前已经跨越了11个年头,从最初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到本次广东省高院公开审理,其间历经曲折: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2日初审判决麦赞新犯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10年3月9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此案发回重审;2010年10月26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重审判定麦赞新无罪;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抗诉,2011年6月28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抗诉,维持原判;2014年12月23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2015年10月2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案件公开开庭审理。
  
  案情回放一张长长的审判记录单
  
  麦赞新是东莞市长安人,陈辉龙是福建商人,他们相识多年,曾多次合作做生意,还在长安镇共同修建了上万平方米的共有厂房。
  
  2003年初,麦赞新、陈辉龙、苏建波三人决定共同成立东亚公司,专门用以合作对东莞市大岭山镇颜屋村委会辖区内莲花山脚下的750亩土地进行开发。其中,麦赞新与陈辉龙主要负责项目资金筹集与项目运作。同年2月23日,麦赞新与陈辉龙为筹集土地开发资金,以共有厂房、宿舍作抵押担保,分别以长新公司、长安健力厂名义与东莞市长安镇农村合作社签订抵押借款合同,贷款最高额为人民币800万元。
  
  2003年4月18日,东莞市东亚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东亚公司”)登记成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50万元,每人所占股份分别为陈辉龙42.5%、苏建波15%和麦赞新42.5%,麦赞新出任董事长,为东亚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辉龙担任经理和监事,苏建波并未实际出资,但因其是该重要商业信息的提供者和沟通人,故三人共同协议苏建波享有15%的干股。
  
  2003年7月10日,麦赞新代表东亚公司与东莞市大岭山镇房地产开发公司、颜屋村委会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确定了东亚公司拥有对颜屋村委会辖区内的750亩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经营使用权。
  
  2003年7月21日,东亚公司与湘潭设计院东莞设计部签订了一份《工程规划设计委托合同》,同年9月3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该两份协议的目的都是对前述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前期准备。
  
  2003年4月2日至2003年7月28日期间,陈辉龙和麦赞新先后共同签署了五份《委托书》,共同委托长新公司或者健力厂将陈辉龙和麦赞新二人在长新公司或者健力厂账户上的共计783万元人民币转至东亚公司账户,用作东亚公司办公经费或者前述土地投资款。
  
  2003年11月8日,东亚公司注册资金增加至人民币800万元,每人股份比例变更为:陈辉龙48.06%、麦赞新51%、苏建波0.94%。
  
  2003年11月11日,麦赞新代表东亚公司与大岭山镇大片美村签订别墅用地指标转让协议,东亚公司依据该协议支付给大片美村200万元土地使用指标转让费。截至2013年12月19日,东亚公司直接支付土地投资款人民币1030.05万元,另有其他支出上千万元。
  
  2006年初,苏建波以其作为东亚公司股东的权利受到侵害为由,起诉状告麦赞新和东亚公司,陈辉龙被列为第三人。就该案,原东莞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2日做出(2006)东法民二初字第2369号民事案件,确认了苏建波和陈辉龙作为东亚公司股东的身份和应当享有的权利,同时认可了东亚公司的增资事实(各人股份比例变更为:陈辉龙48.06%、麦赞新51%、苏建波0.94%),各方对此该判决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2006年初,陈辉龙得知麦赞新在此前已经与大岭山镇房地产开发公司、颜屋村委会联合,将之前东亚公司与大岭山镇房地产开发公司和颜屋村委会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中的土地开发方,由东亚公司变更为长新公司,而且该合同与原合同日期完全一致,大岭山镇司法所也再次对该合同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编号与原合同见证书完全一致的第二份见证书。
  
  2006年4月30日,陈辉龙以麦赞新私自变更土地开发合同主体,侵害东亚公司其他股东权益,涉嫌职务侵占罪为由向东莞市公安局报案;同年6月8日,公安机关将麦赞新抓获归案;同年8月4日,麦赞新被取保候审。
  
  2008年7月14日,原东莞市市区人民检察院以市区检刑诉[2008]543号起诉书,以麦赞新利用担任东亚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且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之事实,向原东莞市人民法院起诉。
  
  2008年,原东莞市市区人民检察院对麦赞新提出控诉后,麦赞新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06)东法民二初字第2369号民事案件。最终,法院作出(2008)东中法民二申字51号民事裁定,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驳回麦赞新的再审申请。
  
  2009年5月26日,陈辉龙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东亚公司与麦赞新提供东亚公司2003年至2009年期间的所有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以供查阅。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2009)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700号民事判决,确认陈辉龙对东亚公司享有股东知情权,判令两被告限期提供东亚公司2003年至2009年期间的所有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供陈辉龙查阅。双方不服判决上诉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6月21日,法院作出(2011)东中法民二终字第339号民事判决,确认陈辉龙东亚公司的股东身份,判令东亚公司限期提供2003年至2009年期间的所有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供陈辉龙查阅。
  
  2009年7月22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下发了(2009)东二法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麦赞新非法占有东亚公司财产的犯罪事实,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且已达数额巨大,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500万元。
  
  一审判决后,麦赞新不服,提起了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0年3月9日作出(2009)东中法刑终字第395号刑事裁定发回重审。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2010年10月26日下发了(2010)东二法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以麦赞新犯职务侵占罪及挪用资金罪证据不足为由判麦赞新无罪。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错误,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东莞中院于2011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2011年6月28日,下发了(2011)东中法刑终字第32号裁定书,驳回检察机关的抗诉,维持原判。
  
  这个无罪裁定做出后,陈辉龙无奈之下于2011年9月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按照公司法规定判决长新公司(后已更名为东莞市晶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被告返还违法侵占的土地开发经营权,东莞中院2011年11月份受理为(2011)东中法民一初字第13号案件后,时至今日已有4年,连1次正常庭审都没有进行过。
  
  2014年12月23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提起抗诉,认为麦赞新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
  
  广东省高院人民法院收到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书后,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为粤高法省监刑再字第7号刑事再审案件,之后又历经数月,方于2015年10月23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再次开审是非曲直法庭上辨明
  
  再审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着陈辉龙、苏建波是否是东亚公司的股东这个最关键的问题展开调查和质证。公诉方向法庭充分展示了陈辉龙是东亚公司的真正股东和麦赞新构成犯罪的证据,指控麦赞新犯有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证据充分、不容辩驳。被告人麦赞新对检查机关的指控不认罪,对公诉人提出的讯问多用“不记得、不清楚、都是我老婆做的”等等作答,且对关键情节的叙述多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
  
  陈辉龙的代理律师王小渊说:“本案事实其实非常清楚,因为陈辉龙在东亚公司的股东身份和实际出资事实早已经过东莞市两级人民法院多份生效判决认定,包括(2005)东法民一初字第8787号民事判决、(2006)东法民二初字第2369号民事判决、(2008)东中法民二申字51号民事裁定、(2009)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700号民事判决与(2011)东中法民二终字第339号民事判决,足以证明东亚公司为麦赞新、陈辉龙、苏建波三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客观事实,陈辉龙无可争议地享有东亚公司48.06%的股权。
  
  “这些民事案件都证明最初麦赞新、陈辉龙、苏建波三人是东亚公司合法股东,而且因为陈辉龙向麦赞新借款增资事宜,法院也实际执行了陈辉龙和麦赞新共有财产中属于陈辉龙所有的份额,相应的份额被麦赞新违规以直接抵扣借款的方式购得,事实就是这么明显,但是除了一审有罪判决采用和支持了这些已经生效了的民事判决和相关事实以外,之后的审判中二审法院和重审的一、二审法院却对这些证据视而不见了,实在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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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在建设中的莲湖山庄项目
  
  虽然此案到现在还没定论,但是在此地块上由东莞市晶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开发的莲湖山庄别墅项目却销售的如火如荼,每栋别墅面积约300多平米,每平方米售价在3万元左右,每栋总售价在1000万元左右,整个楼盘现已销售了近百套,销售额近十亿元人民币。但知情人称,现在的开发商也在打官司,原因是麦赞新在被拘押期间被迫将坐拥价值逾十亿元涉案土地开发权的长新公司全部股权以1.3亿元的超低价格贱卖给案外人李炳。
  
  2008年期间,麦赞新在已经把所有长新公司公章印鉴和管理权利等全部移交给李炳之后,又以长新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自行以1.5亿元的超低价格将整个房地产项目转让给河源市一房地产开发公司,还在河源一基层法院违规办理了调解手续,用以抵挡李炳对涉案土地的控制,制造了典型的一女二嫁,导致了几家公司为争夺这块土地的开发权数次打上法庭,最后也诉讼至最高人民法院。
  
  时至今日,这块土地的价值已经增值了无数倍,陈辉龙痛心地说:“如果不出现麦赞新侵占股权的情况下,现在大家都是受益者,可是现在他害了我,也害了他自己。我对麦赞新那么信任,他辜负了我。现在我只有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要让没有信用的人受到惩罚”。
  
  陈辉龙也多次以自己和东亚公司名义申请参加这一系列的诉讼,但均遭漠视,“这就好比争夺水源,上游的权属都没确定,他们在下游争来争去有什么依据嘛!”陈辉龙忿忿地说。
  
  广东东莞:一场“旷日持久”的股权纠纷 80ae97158d68d140
  
  当事人陈辉龙指认远处原本属于自己的土地
  
  陈辉龙说:我要坚决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麦赞新的刑事责任;2、请求依法认定被告人麦赞新的犯罪所得数额。3、要求被告人麦赞新与案涉项目的直接获得者东莞市晶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退还案涉项目开发权及相关款项。
  
  显然,这些诉求能不能得到支持,关键在于法院的判决能否确定陈辉龙的合法股东地位。
  
  这个案件已历经了11年,在东莞这一个地方翻来覆去审理了十余次,案件的核心问题就是陈辉龙是不是合法的股东。这一次,经过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应该会有一个经得起推敲和历史检验的最终公正的审判结果了吧?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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