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在为违法者"挡驾"
谁在为违法者"挡驾"
司法改革得到国人的高度关注和绝对认同,这是因为它的终极目标是实现司法公正,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反观现实,某些地区司法不公的情形并不鲜见,使得违法者逍遥法外,权益人怨声载道。本文提及的一案便是颇为典型的一则显例。
权益人名叫刘平,2003年2月21日,他与友人一起合资,由他为代表与赣州市海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新”)签订《联合开发滨江大市场项目协议书》。整个项目投资如前期设计费、报建费、施工单位挂靠费、营销启动费、广告费、工资等均由刘平承担(相关人的证明也得到司法部门的认可)。该项目由住宅、商场、酒店、地下停车场组成。据审计报告显示:从2004年2月-12月,房屋销售预收款达3000多万元,至2005年,销售收入计5000多万元,2006年,酒店也销售完毕,仅余下商场和地下停车场作为资产挂在海新名下。2008年后,海新法人代表毛某在未经合资人刘平知情和同意的前提下,私自将两人共同的房产销售,并将未销售的房产(含地下停车场)向银行抵押贷款,所有资金归其独有。毛某至少非法占有了几千万元(由司法部门委托审计的结果),并侵吞国家巨额税款。明明是两人共同开发的生意(且不说项目投资基本是由刘平承担的),利益却被毛某一人霸占了,无须例证,这完全是一种侵权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偷税漏税罪。刘平于2014年11月-2015年6月,四次分别向江西省赣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赣州市公安章贡分局经侦大队举报毛某非法行为。但江西赣州公安却一味采取推诿、拖拉,敷衍了事,虽然相继做了四次笔录,刘平也提供了大量证据材料,但就是不立案侦查。2015年8月20日,由章贡分局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证据俱在,事实昭然,毛某不仅非法霸占巨款,还伪造材料,私刻公章,赣州公安却视而不见,以“不予立案”搪塞之。此乃典型的司法不作为矣!试问赣州公安:你一本正经地做了四次笔录之后,调查了没有?倘若刘平所陈述的失实,你告之了没有?你没有核对事实,怎就拒举报人于门外?你的行为难道不有悖于现行刑诉法第8条第111条规定么?可以说,因为赣州公安的不作为,使得毛某逃避了法律的追究,而刘平则是失去了权益保障。
更为阴损的是,赣州公安在与刘平对话时,多次误导当事人“可以上法院告”。不谙法律的刘平太天真了。作为公民“上法院告”只能是民事诉讼,毛某的涉嫌职务侵占罪作为刑事追究必须由公安部门侦查后移交检察部门提起公诉。
那么,法院的判决是否公正呢?经过一年多的等待,刘平得到的是一纸枉判。法院全然采信毛某提供的假材料、假证据,这里仅列举两则:一、无视2004年房屋已有预售收入3000多万元以及2005年已竣工的事实,竟以2005年-2008年由毛某控制的账上作为其投资(连税收也列入其内);二、在没有对本案所涉未销售的16740.76平方米现有一层商业店面进行评估的情形下,自行认定为1944.936/平方米,显然缺乏依据。法院一审判决对原告刘平诉求的“部分支持”,即:由依法可以获得的50%权益锐减为13.5%权益。另外,赣州市中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对毛某的犯罪行为视而不见,很显然,法院的判决有失公允,在某种意义上说是暗中庇护了毛某的恶意侵占和犯罪行为。
权益得不到依法保障的刘平,如今陷入了生活窘境:借钱给他一起投资者,纷纷向他索款,多起官司令他疲于奔命,还债后其经济拮据,不仅被限制高消费,法院还声称要拍卖他仅有的住宅,妻子不忍,提出离婚,真是:“妻离子未散,家破人未亡”,其精神压力更是自不待言。本应有理的刘平竟遭如此惨景,委实令人扼腕!
值得一提的是,毛某身为江西省赣州市政协常委、赣州市工商联副主席、赣州市温州商会副会长,在赣州市人脉广、影响大,他能在涉嫌犯罪后依然逍遥自得,用当地百姓的话说:“他与上层关系说不清道不明”。但愿有事实证明:并非如此。相对毛某,身陷绝路的刘平可谓是一个弱者。——替一个弱者说上几句公道话,也是理所当然的,此为人的基本良知也!
据悉,刘平正在艰难筹资上诉,公安机关能否秉公执法?法院是否公平公正?世人拭目以待!
权益人名叫刘平,2003年2月21日,他与友人一起合资,由他为代表与赣州市海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新”)签订《联合开发滨江大市场项目协议书》。整个项目投资如前期设计费、报建费、施工单位挂靠费、营销启动费、广告费、工资等均由刘平承担(相关人的证明也得到司法部门的认可)。该项目由住宅、商场、酒店、地下停车场组成。据审计报告显示:从2004年2月-12月,房屋销售预收款达3000多万元,至2005年,销售收入计5000多万元,2006年,酒店也销售完毕,仅余下商场和地下停车场作为资产挂在海新名下。2008年后,海新法人代表毛某在未经合资人刘平知情和同意的前提下,私自将两人共同的房产销售,并将未销售的房产(含地下停车场)向银行抵押贷款,所有资金归其独有。毛某至少非法占有了几千万元(由司法部门委托审计的结果),并侵吞国家巨额税款。明明是两人共同开发的生意(且不说项目投资基本是由刘平承担的),利益却被毛某一人霸占了,无须例证,这完全是一种侵权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偷税漏税罪。刘平于2014年11月-2015年6月,四次分别向江西省赣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赣州市公安章贡分局经侦大队举报毛某非法行为。但江西赣州公安却一味采取推诿、拖拉,敷衍了事,虽然相继做了四次笔录,刘平也提供了大量证据材料,但就是不立案侦查。2015年8月20日,由章贡分局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证据俱在,事实昭然,毛某不仅非法霸占巨款,还伪造材料,私刻公章,赣州公安却视而不见,以“不予立案”搪塞之。此乃典型的司法不作为矣!试问赣州公安:你一本正经地做了四次笔录之后,调查了没有?倘若刘平所陈述的失实,你告之了没有?你没有核对事实,怎就拒举报人于门外?你的行为难道不有悖于现行刑诉法第8条第111条规定么?可以说,因为赣州公安的不作为,使得毛某逃避了法律的追究,而刘平则是失去了权益保障。
更为阴损的是,赣州公安在与刘平对话时,多次误导当事人“可以上法院告”。不谙法律的刘平太天真了。作为公民“上法院告”只能是民事诉讼,毛某的涉嫌职务侵占罪作为刑事追究必须由公安部门侦查后移交检察部门提起公诉。
那么,法院的判决是否公正呢?经过一年多的等待,刘平得到的是一纸枉判。法院全然采信毛某提供的假材料、假证据,这里仅列举两则:一、无视2004年房屋已有预售收入3000多万元以及2005年已竣工的事实,竟以2005年-2008年由毛某控制的账上作为其投资(连税收也列入其内);二、在没有对本案所涉未销售的16740.76平方米现有一层商业店面进行评估的情形下,自行认定为1944.936/平方米,显然缺乏依据。法院一审判决对原告刘平诉求的“部分支持”,即:由依法可以获得的50%权益锐减为13.5%权益。另外,赣州市中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对毛某的犯罪行为视而不见,很显然,法院的判决有失公允,在某种意义上说是暗中庇护了毛某的恶意侵占和犯罪行为。
权益得不到依法保障的刘平,如今陷入了生活窘境:借钱给他一起投资者,纷纷向他索款,多起官司令他疲于奔命,还债后其经济拮据,不仅被限制高消费,法院还声称要拍卖他仅有的住宅,妻子不忍,提出离婚,真是:“妻离子未散,家破人未亡”,其精神压力更是自不待言。本应有理的刘平竟遭如此惨景,委实令人扼腕!
值得一提的是,毛某身为江西省赣州市政协常委、赣州市工商联副主席、赣州市温州商会副会长,在赣州市人脉广、影响大,他能在涉嫌犯罪后依然逍遥自得,用当地百姓的话说:“他与上层关系说不清道不明”。但愿有事实证明:并非如此。相对毛某,身陷绝路的刘平可谓是一个弱者。——替一个弱者说上几句公道话,也是理所当然的,此为人的基本良知也!
据悉,刘平正在艰难筹资上诉,公安机关能否秉公执法?法院是否公平公正?世人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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