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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呼玛县刘立臣种子案定性错误?请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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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呼玛县刘立臣种子案定性错误?请予纠正  Empty 黑龙江呼玛县刘立臣种子案定性错误?请予纠正

帖子 由 kankannia 周三 一月 06, 2016 7:00 am

反映材料

反映人:徐志华,女,汉族,42岁,住黑龙省富裕县邵文乡全立村立新屯。手机:

反映诉求

刘立臣涉嫌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立案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黑龙江省呼玛县警方定性错误,应予纠正,立即释放无辜。

事实与理由

2014年4月,黑龙江省呼玛县10余户村民从该县三卡乡崔某某处购买了“顺玉03-1号”玉米种子,先后申请县种子管理站对其进行农业技术司法鉴定。
随后,呼玛县种子管理站委托佳木斯北大荒农业技术司法鉴定所,佳木斯北大荒农业技术司法鉴定所对涉案的玉米种子出具了三份农业技术司法鉴定,即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佳北农司所[2015]农鉴字第1号、第2号、第3号。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顺玉03-1号”玉米品种不应该在这一地区推广种植;2、因被鉴定“顺玉03-1号”玉米品种未经国家及省种子管理局审定,违反了《种子法》的相关规定,如造成损失同该品种存在因果关系;3、该品种出现混杂现象(红轴和白轴)不符合种子法的相关规定,无法确定该品种的真实性及品种名称。
2015年2月9日黑龙江省风调雨顺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立臣(男,汉族,1971年1月16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富裕县绍文乡全立村立新屯,身份证号230227197101161117)被呼玛县公安局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立案,后经警方调查,三份《佳木斯北大荒农业技术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无法证明该公司销售的顺玉03-1玉米种子为伪劣种子,4月7日呼玛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将该案做撤案处理。
2015年3月30日,呼玛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依据《关于对刘立臣投诉佳木斯北大荒农业技术司法鉴定所的答复》的传真重新立案,5月27日对刘立臣予以刑事拘留,6月6日呼玛县检察院批捕,现羁押于呼玛县看守所。
我们认为:
一、黑龙江省风调雨顺种业有限公司有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认定刘立臣涉嫌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没有事实根据。
以刘立臣为法定代表人的黑龙江省风调雨顺种业有限公司是合法取得玉米种子加工、包装、批发、零售的企业。研发培育的顺玉03—1号玉米种子因客观原因虽然没有经过行政主管部门审定销售,只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七条规定,但是,虽然违反了《种子法》的相关规定,并不等于涉案玉米种子存在质量问题,所以,认定刘立臣涉嫌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属认定事实错误。
二、涉案三份“司法鉴定检验报告”违反法律规定,作为认定刘立臣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的证据无效。
呼玛县公安局和呼玛县检察院对刘立臣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立案侦查并批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仅以佳木斯北大荒农业技术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佳北农司所(2015)农鉴字第1号、佳北农字第3号等三份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作为认定刘立臣涉嫌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属证据不足。因为:
1、佳木斯北大荒农业技术司法鉴定所不是法定的涉案玉米种子质量问题的鉴定机构,涉案三份司法鉴定报告均违反了我国种子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无权对涉案玉米种子进行质量鉴定。
2、涉案三份司法鉴定报告的鉴定事项及鉴定结论均不涉案玉米种子的质量问题,所得出的鉴定结论也不是对涉案玉米种子的质量作出的司法鉴定结论。
三、涉案种植户出现的种植损失应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此案应由刘立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014年涉案种植户出现的种植损失是否与涉案顺玉03—1号玉米种子的质量有因果关系。没有证据予以证实,即使二者存在因果关系,也应通过正常的民事诉讼程序予以处理。
四、呼玛县警方第一次撤案,证实了三份鉴定书不足以证明刘立臣的行为违法和构成犯罪。而警方第二次立案的依据——《关于对刘立臣投诉佳木斯北大荒农业技术司法鉴定所的答复》,目前也已经被黑龙江省司法厅撤销。
综上,刘立臣涉嫌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立案一案,呼玛县警方、检方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依法应予纠正错案,我们强烈呼吁立即释放无辜,恢复刘立臣还当事人一个公道。


反映人:徐志华
2015年12月30日

kankannia

帖子数 : 1210
注册日期 : 1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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