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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劳教被打治残何时得到说法?死不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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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劳教被打治残何时得到说法?死不瞑目  Empty 犯罪劳教被打治残何时得到说法?死不瞑目

帖子 由 kankannia 周三 五月 25, 2016 6:37 am

  关于对市劳教局天堂河劳教所殴打金铁成
  
  一案的申诉
  
  尊敬的北京市政法委书记张延昆
  
  我叫金铁笙。今年67岁了,家住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京铁和园b1号楼3单元2303.联系电话:13146651317.
  
  我是金铁成的监护人,请在百忙中查阅我呈递的问题陈述,谢谢您!
  
  一,申诉的主要事实;
  
  金铁成现已去世,出生于1956年1月8号-去世于2013年9月17号。1976年3月因打架及小偷小摸被崇文公安分局
  
  送到当时属市公安局的天堂河农场强制劳动3年,1978年的一天,我家接到天堂河农场的电话,说金铁成病了,
  
  我们要给他送回家。等劳教所的干警走了以后,我们发现金铁成两眼发直,不吃,不喝,不睡,赶紧将其送往医
  
  院,经医院诊断,此人脑部被金属物重击导致脑神经严重损伤,已造成外伤性神经失常病。从此当时还健在的金
  
  铁成父亲(金宏业),找到了天堂河农场去问是怎么回事,农场的人说不知道,被拒之门外,金铁成提前一年释
  
  放。
  
  金铁成的父亲从此多次去市委,市政府申诉。后来找到市公安局领导刘汉宸局长,向刘局长反映情况之后
  
  ,市公安局五处派人去天堂河农场去调查,1980年4月14日市公安局为此事专门发了文件,责令天堂河劳教所负
  
  责金铁成的医疗费,治疗费。
  
  后来通过了解情况是:1978年金铁成强制劳动期间的某天,金铁成所在劳教大队用工车辆在收工后被另外
  
  一大队的劳教人员推走,金铁成所在大队的班长让金铁成、刘景跃去要劳动用车,对方不给并动手用铁锹打金、
  
  刘二人,金铁成头部被铁锹严重致伤。特别是当时天堂河农场公安干警某队长(劳教所的孙所长知道此人的名字
  
  )纵容指使并强制劳动人员用金属物铁锹猛击金铁成的头部。第二天金铁成失语,坐在角落里不吃,不喝,不睡
  
  ,用麻绳系阴茎自残,就这样年仅22岁,身体健康,聪明活泼的小伙子金铁成变得精神失常,成了疯子,成了残
  
  疾人。
  
  1980年,天堂河劳教所把金铁成送到公安系统的精神病院房山县的安康医院,一直到27年后的2007年,因
  
  安康医院要改作他用,天堂河劳教所将金铁成转入宣武区的白云路医院,因肺结核发作,没过半个月。又转到北
  
  京市回龙观精神病医院治疗,天堂河劳教所负责此事的徐科长,范干事嫌回龙观医院医疗费太高,又给转到北京
  
  周口店精神病防治中心,因天堂河劳教所付的医疗费太低,治不了肺结核和肺炎。2009年6月份家属找到劳教所
  
  ,劳教所让我们自己去找医院,医疗费让我们先把钱垫付35000元,过后的费用再给我们。可截止到2010年的10
  
  月份,北京市的有关领导到家里去慰问,才把钱送到家属的手里。为给金铁成看病,2009年我们家属又花去两万
  
  两千多元的医疗费。
  
  二,天堂河劳教所干警指使他人殴打金铁成案件的性质,及给其本人,家庭和社会带来的损失和恶劣影响。
  
  天堂河劳教所一直承认殴打金铁成致残责任,金铁成在1978年强制劳动期间,是被公安人员指使打伤致残,
  
  而造成终生残疾,并承担了微不足道的治疗费,这已经是铁的事实。
  
  三、金铁成及其家庭由于天堂河劳教所的违法行为,导致人身,财产方面一直未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保护
  
  。
  
  (一)受害人金铁成,在22岁以前,是健康,活泼,可爱的青年,因小偷小摸原因,被强制劳动三年,但他仍然
  
  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的人身权,生命权,健康权,受教育权,名益权,这些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但
  
  是金铁成的这些合法权益不是被其他公民,而是被国家的政法机关,天堂河劳教所非法剥夺。按照国家赔偿法第
  
  27条,国家机关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
  
  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决定,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
  
  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赔偿法生效后,至少在1995年以后应该执行,而天堂
  
  河劳教所剥夺了金铁成的生命健康权和其他一系列人生权,财产权都没有补偿外,就连治疗费也要求别害人家属
  
  先垫付,而且不给报销。完全违背了党中央提出的以人为本,依法行政,为人民服务的这些根本宗旨,不仅是违
  
  反法律,也违背了最基本的道德和人性。
  
  (二)金铁成的家属常常因为其犯病遭受精神上煎熬,因金铁成常常殴打自己的老父亲及其哥哥金铁笙(现在
  
  的监护人),多年来在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折磨,这一切都是国家执法机关天堂河农场造成的,应承担相应的责
  
  任。
  
  (三)金铁成原有的住房(公共分房,房间格局是平房,崇文区草厂4条14号)与其父亲同住,后因本人被劳
  
  教,户口被牵走,劳教期间因脑子被打严重受伤被劳教所送回家,户口也随迁回原来住址。后因病情加重,劳教
  
  所要求把金铁成的户口从崇文区草厂4条14号迁往房山区安康医院。
  
  崇文区草厂4条14号房源说明:解放前是田姓人所住,***后此房冲公后分配给了金宏业居住,1983年
  
  国家落实私房政策,1985年田姓家人纠缠此房,通过起诉解决此房居住权问题,法院判决(我们认为判决不合理
  
  )给田姓人家,导致房屋丢失。之后金铁成再回家只能住在现在的监护人金铁笙租住的房间。
  
  (四)老父亲去世后,金铁笙和爱人担负起金铁成的监护权,这些年我们夫妇大部分时间奔波在昌平,房山等
  
  精神病医
  
  院,为弟弟金铁成求医治疗,最不让人理解的是垫付了好几万的医疗费天堂河劳教所不闻不问,他们的徐科长却
  
  对我们放狠话说;“你们别和公安局过不去,没你们好果子吃”。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执法部门的执法语言吗
  
  ?请问,谁给予徐科长(徐大人)的这种话语权?!
  
  四、申诉要求
  
  希望上级机关认真依法查处此事,目前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为受
  
  到了惩处,特别是公安司法部门正在严查公安政法机关打人,错判事件。我们认为金铁成一案,事关宪法和法制
  
  尊严,特别是担负执行国家法律的劳教机关更应模范践行以人为本,服务为民,严格依法办事的国家机关行为准
  
  则。其实金铁成一案不仅仅是天堂河劳教所一家之事。管天堂河劳教所的所有上级部门都有义务监督和查办过问
  
  这类于宪,于法,于德,于民而不顾的行为,应切实担负起各自的应尽的职责。希望各执法部门,本着协商互谅
  
  互让原则,尽快协商天堂河劳教所解决问题。严格按宪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国家信访条例办事,让逝
  
  者早日入土为安。
  
  监护人:金铁笙
  
  电话:13146651317
  
  附件1:回访记录
  
  附件2:医疗过程
  
  附件3:关于如何解决金铁成致伤残案的诉求
  
  附件4:两份户口说明
  
  附件5:北京市公安局崇文分局体育路派出所监护人证明
  
  附件6:北京铁路局北京客运站监护人证明
  
  附件7:住房问题民事起诉状
  
  附件8:住房问题询问笔录
  
  家属;金铁笙
  
  电话;
  
  13146651317
  
  201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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