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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邯郸:法官主观臆断 人大代表遭连环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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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kankannia 周日 六月 12, 2016 10:44 am

  勇于担当,交通事故虽有过错,但积极主动足额赔偿,也应视为一种社会美德,一种正能量,应该弘扬!然而,却遭到法院法官人为的压制!
  
  案情:2014年4月11日15时30分许,邯郸市人大代表王风亮驾驶冀DSS517号小型轿车沿馆陶县武馆线由北向南驶至馆陶县社里堡村南路段时,将沿武馆线由南向北李贵芹驾驶的自行车撞到,造成李贵芹受伤。事故发生后,王风亮积极主动的一次性给付了李贵芹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后续治疗费七万元,该七万元远远超过了李贵芹的实际损失,双方签订了赔偿协议书。
  
  李贵芹拿到七万元赔偿款后贪得无厌,又将安盛天平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保险公司抗辩认为,李贵芹已得到了王风亮的七万元的足额赔偿,不应再给其赔偿。然而,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却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贵芹52945.4元。保险公司上诉至邯郸中级人民法院,被驳回了上诉。
  
  保险公司无奈,给付了李贵芹5万多元之后又将王风亮诉至法院,要求王风亮返还其给付李贵芹的52945.4元,馆陶昙人民法院却又作出了荒唐的判决,判决王风亮返还保险公司52945.4元。诉讼中王风亮依法、依理进行了抗辩。然而,审判人员却曲解正能量,将人大代表勇于担当,积极主动赔偿的美德,歪理邪说为怕丢官。
  
  该事故是一起轻微的交通事故,虽然王风亮无证驾驶,依法也构不上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其主动赔付李贵芹的七万元,完全是出于同情和自责,是勇于担当,而不是像无良知法官所推测和想象的那样。难道审判人员就不想一想,让人出双份赔偿金合理吗?
  
  法律虽然规定了两审制,可如今,基层法院为图结案率,又怕错案追究,对待案件不是在审判质量上下功夫,而是与中级法院上下“联动”,相互串通,相互照应,形成了上级法院以下级法院意志为转移的怪圈。当事人虽不服,上诉理由多么充分也无用,申诉更比登天还难!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会议上讲道:“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一个重要原因是少数干警缺少应有的职业良知,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的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但是一些案件的处理就偏偏弄得是非界限很不清楚,各行各业都要有自己的职业良知,心中一点职业良知都没有,甚至连做人的良知都没有,那怎么可能做好工作。”
  
  关于本案,审判人员死搬硬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津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关于这一条,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时释明:“醉酒驾驶、无证驾驶、吸毒后驾驶以及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几种违法情形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发生事故后,往往导致受害人损失难以获得赔偿,人身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司法解释以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精神和交强险的功能为依据,明确规定这些情形下,交强险保险公司仍然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有权向侵害人追偿。”
  
  在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李贵芹的损失没有出现以上两个难以的情形,事故发生后的第45天即2014年5月25就得到了王风亮七万元足够的经济赔偿。据此,法院就不应该判决保险公司再向李贵芹赔偿。另外,本次交通事故不存在垫付情形,何谈追偿?
  
  笔者认为,法院面对人大代表且主观臆断,不顾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普通百姓打官司可想而知!如果不整顿,任其下去,依法治国、公平正义将成为空谈!司法改革将昙花一现!周永康余毒将死灰复燃!
  
  希望各界人士关注、评论!
  
  案件知情人:向往
  
  手机号:13623201200

kankann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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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期 : 1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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