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涉嫌违法放贷2700万
转载: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涉嫌违法放贷2700万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行长刘生荣最近比较烦,“涉嫌违法放贷2700万”等举报让其寝食难安。
2011年12月29日,借款人杜喜平通过“多人联保“及“抵押担保”的方式,从鄂尔多斯农商行创业支行成功贷走2000万,贷款期限一年。而刘春华的两处房产则为其中“抵押担保”之一。
截至2013年8月,杜喜平贷款逾期8个月,蹊跷的是,银行并没有到法院起诉,也没有强制执行抵押物。贷款逾期,银行的消极追贷让刘春华生疑。
刘春华的疑问并非“空穴来风”,鄂尔多斯农商行涉嫌“展期造假”问题得到证实,随着调查深入,银行众多违规放贷问题浮出水面。
伪造担保人签名 银行办理贷款展期应被追责
“房产证和土地证被鄂尔多斯农商行违规扣留9个月,在此期间我无权处理抵押物,导致资金链断裂,并造成170万元的损失”,刘春华一纸诉状将鄂尔多斯农商行告上法庭进行索赔。并向中国银监会投诉举报银行违规放贷问题。
“鄂尔多斯农商行现在依然否认作了展期贷款,但我通过私人关系查询到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中显示:贷款展期信息为2012年12月15日——2013年11月15日,为期11个月,展期金额2000万。”
贷款展期是指贷款人在向贷款银行申请并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延期偿还贷款的行为。担保贷款申请展期,应出具贷款担保人同意展期并继续担保的书面证明。
刘春华告诉鲲鹏社记者,“杜喜平贷款到期前后,我多次与信贷员邢金龙、创业支行主任赵玉英沟通,拒绝为杜喜平再作抵押担保,赵玉英也明确表示,没有我的签字,不可能办理展期。”
众多证据证明,创业支行存在故意隐瞒贷款展期的事实。然而,在刘春华没有出具同意书的前提下,创业支行及总行又是如何进行严格审批的呢?
“肯定有人伪造了我的签字”,刘春华说。在刘春华与银行不断交涉中,借款人曾经提出以几十万私了的要求,被刘春华拒绝,刘也因此遭到威胁恐吓。
2014年3月21日,鄂尔多斯市农村商业银行行长刘生荣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刘春华没有签字,不可能办理展期。当记者拿出贷款展期的信用查询报告时,刘生荣随即改口称“虽然在程序上办了展期,但对于借款人,我们按照逾期来处理。”而对于是否存在伪签造假问题,银行方面三缄其口,并表示,全部按照程序来办理,无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6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贷款涉嫌多项违规 相关人员或被问刑责
随着泡沫型经济的破裂,鄂尔多斯信贷危机出现连环雷。据了解,银行机构中发放较多贷款的多为本地两家商业银行,其中涉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激增,由于管理松散,部分内部人员存在违规放贷等行为。”
始料未及,2013年9月2日,杜喜平再次从鄂尔多斯农商行创业支行贷走2700万,用途为购买原材料。巧合的是,与刘春华拿走其抵押物的时间相吻合。“我的抵押物拿走,展期结束,银行变换手法,继续违规放贷,试图掩盖过错。”
知情人透露,“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不利于贷款清偿的明显问题时,部分银行以借新还旧的方式刻意掩盖真实的风险,最后导致未来风险聚集。”
此次银行贷款的主角——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公司,经过调查,它身上的疑点越来越多。
据内蒙古工商行政管理局官方网站公开信息,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仅500万,注册地址为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乌审东街工业园区,投资人为杜喜平、白子云。据了解,公司已搬迁至东胜区罕台镇,称“全润涂料”,新建厂房,并处于全面停工状态。
随着鄂尔多斯市房产业崩盘,建筑涂料公司的生存状况并不乐观,2000万贷款也许并未购置原材料,很有可能挪作他用,或投入地产业,若私自改变贷款用途,借款人存在骗贷嫌疑。而《刑法》规定: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过查询,刘春华发现多位联保人涉及经济纠纷,成为地区法院的被执行人,每人涉案金额达上百万元。
小微企业的“联保贷款模式”,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对此并不陌生。此次贷款涉及十多个联保人,不乏集团下属企业及法人代表,而如何识别与防范联保体成员之间互相串通,恶意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成为农商行的重要难题。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行长刘生荣告诉鲲鹏社,“借款人于2014年3月份,已还上所有贷款。”然而,还贷的结束并不意味着此案的终结。
为何注册资金500万,经营不佳的小企业能够顺利通过银行的层层审批,多次贷走巨款?但是,鄂尔多斯农商行对其贷款资质、资料审查多流于形式,出现关系贷款,涉及借款人与信贷员直至银行高管的非法交易、***滋生。
建筑涂料企业数次巨额贷款,及联保企业是否出现“变相续贷”?贷款展期涉嫌造假,贷款涉嫌违规,“猫腻”甚多,却经总行顺利审批。信贷员邢金龙、创业支行主任赵玉英实施、隐瞒“展期造假”,该承担什么责任?
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186条第2款、第3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记者 李菲、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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