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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遭遇暴力胁迫十三年后拿到“立案决定书”(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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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kankannia 周一 一月 12, 2015 2:58 pm

  2015-01-1212:23来源:中新网发表评论我要分享
  
  近日,北京市民安外雷向媒体爆料称,其作为受害人13年来一直生活在“申 诉”当中,自己和家人都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在他看来,一个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刑事案件,让他等了13年才换来一纸“立案决定书”。其中的原因让他百思不得其解,而他自己却在这13年里还不停的被那些“暴 力胁 迫”他的人,起 诉、撤 诉、再起 诉,法院判决、拘留等;安外雷不停地抗 诉、再审、判决,这一切都让人感觉很蹊跷。作为一个普通的公民,他该如何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 法权 益?他困惑、迷茫、不安......
  
  2014年1月23日,对于安外雷来说是个极其不寻常的日子,因为他拿到了北京市公 安局朝阳分局的“立案决定书”,对“安外雷被伤害案立案侦查”。在安外雷看来,这纸“立案决定书”已经迟到了13年。2014年1月30日北京市公 安 局朝阳分 局对2001年涉嫌“非 法拘禁 罪的苏某”执 行逮捕,送朝阳区看守所羁 押。因为其他多名涉案人员还未到案,故此案 至今还在审理之中。但让安外雷想不到的是,与本案相关连的民事部分却在2014年12月15日做出了“终审判决”,这个结果让安外雷备受打击。
  
  十三年前的那场噩梦
  
  2001年6月23日凌晨一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劲松中街十字路口,苏某伙同彭某、王某、杨某、王某某(编者:目前涉嫌“非 法拘 禁 罪的苏某已经对其他四位犯罪嫌疑人进行了指认”)和他们纠结来的三名不明社会人员,共八人殴 打被害人安外雷(致 安轻 伤),并将被害人安外雷强行带上苏某的车(王某车带杨某、彭某驾车带王某跟随),沿光明桥、左安门桥、玉泉营桥、大红门桥、大兴、方庄一线行驶,中间曾在玉泉营桥和大兴郊区停留,后到达王某某家所在的东城区东花市大街30号,在这一过程中,五名嫌疑人胁迫安外雷写下欠条、欠款协议十多张,直到对方满意为止。
  
  2001年6月23日下午,安外雷被放出后立即到北京市公 安局朝阳分 局劲松派出所报 案,称被苏某等人绑 架、抢走车内及身上财 物共四万元,车辆被 毁,并被 胁 迫写下十多张欠条,警官让其先到医 院看病治伤,未予立案。
  
  2001年11月15日,案发五个月后才拘 传犯罪嫌疑人做笔录。
  
  2002年3月26日距离其报 案的日子已经过去了九个月,经公 安局 法医 鉴定为“因外伤致安外雷鼻骨粉碎性骨折,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其所受损伤应属轻伤(偏轻)。”这份法医鉴定书是十三年后安外雷才得到的。
  
  十三年之后的今天,安外雷说自己实在不愿意回想当时的情景。
  
  法院按缺席判决,安外雷被拘留45天
  
  2002年4月2日,犯罪嫌疑人彭某等人第二次到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起 诉,该法院未经传 票传唤,在被 告 人安外雷全然不知被起 诉的情况下,缺 席做出(2002)朝民初字第3959号、(2002)朝民初字第3960号、(2002)朝民初字第3961号判决,判决安外雷偿还犯罪嫌疑人强迫写下欠条的莫须有的欠款。
  
  2008年朝阳区法院以“安外雷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为由,将其拘 留达45天之久。因此安外雷依照法律程序不断找到有关部门提出抗 诉,2013年5月6日北京市朝阳区检 察 院抗 诉成 功,案 件再 审。
  
  13年后犯罪嫌疑人终于到案却依然看不到曙 光
  
  2014年1月23日,朝阳分局 刑警 南部队通知苏某到队说明情况,苏某到案。朝阳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苏某立案,同日破案,并对苏某以涉嫌故意伤害刑事拘留。北京市公 安局朝阳分局发出“立案决定书”,对“安外雷被伤害案立案侦查”。
  
  2014年1月29日,朝阳分局以苏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请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1月30日,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苏某涉嫌非 法拘 禁,决定批准 逮捕苏某,同日由朝阳分局执行逮捕。涉嫌“非 法 拘 禁 罪”的苏某对彭某、王某等其他四位犯罪嫌疑人进行了指认。
  
  至此,安外雷觉得13年来的冤屈要到头了,正义可以得到伸张了,然而,2014年12月15日在明知公 安机关对涉嫌“非 法拘禁罪”的苏某等人的刑 事案 件还未结案的情况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院法院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2014)三中民再终字第04610号,(2014)三中民再终字第04611号,(2014)三中民再终字第04612号),又一次将安外雷推向深渊。
  
  本案代理律师认为:刑 事案件还在审理之中,民 事案 件在没有做笔迹文检时间鉴定,及司法审计鉴定等,没取得金 融机 构交付 凭 证情况下,先行判决,这违反了先刑后民原则,这不再是业务水平问题,已然上升到违法违纪,并且后果非常严重。法院必须等待刑 事案 件的判决结果,才能继续审理本 案,这是一个必经的程 序,因为法院的违 反先 刑事后民事的裁 判法 则,会导致公 安机关、检 察 机关、刑事审判机关陷入到无法或者非常尴尬的侦查公诉审判境地。
  
  从2014年1月23日北京市公 安局朝 阳分局发出“立 案决定书”,对“安外雷被伤 害 案立 案侦查”的时间算起,距离现在又快一年了,其他犯罪嫌疑人依然逍 遥 法外,安外雷不由得在想,难道我还要再等一个13年吗?!


kankann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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