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合伙人黄根明侵占巨资300万,逍遥法外?
东莞合伙人黄根明侵占巨资300万,逍遥法外?
来源:腾讯新闻
东莞市宏基纸业有限公司,是罗淦安与的合资公司,两人的投资与股份各占50%,2008年黄根明背着罗淦安私自从该公司账户转出300万元人民币,进入其妹妹的公司账户上,至今未归还该公司。罗淦安在2012年10月发现后,便向东莞警方报警,至今不了了之。2014年底,记者采访东莞警方,警方表示案子已移交到检察院;检察院则称“案件警方还在侦查,不便透露。”罗淦安说:“黄根明职务侵占300万元证据确凿,可是办案机关拖了两年都不结案,导致犯罪嫌疑人一直逍遥法外。”
合资办公司,私转300万给妹妹公司账户
罗淦安向记者反映,他是东莞市大朗镇人,和黄根明是同乡也是同学。1997年他和黄根明各出资25万元,创办了东莞市宏基纸业有限公司,各占50%股份,黄根明任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和总经理。(如图)
2008年12月23日、24日两天,黄根明利用职务之便,从该公司的账户上分两次转出300万元,到他妹妹黄称芳的东莞市万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账户上(如图)。
罗淦安向记者出示了两张银行汇款支票,每张支票都是150万元,以“往来款”名义汇出。罗淦安说:实际上黄根明妹妹的公司和宏基纸业有限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直到2012年10月,罗淦安才发现这笔款在他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黄根明私自转走,一直没有归还到公司账户。东莞市伟信会计事务所对此进行了审计,记者看到该审计报告明确指出:黄根明在2008年12月指令宏基公司出纳罗群娣从公司账户出转往来款300万元人民币给东莞市万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一直未转回给宏基公司账户。
罗淦安便向东莞市公安局寮步分局良平派出所报警,当时接警警察收下了罗淦安的举报黄根明涉嫌职务侵占300万元的材料,并给罗淦安做了笔录,但没有出具报警回执。后来,罗淦安多次去良平派出所要求立案侦办黄根明涉嫌职务侵占一案。可是,警察既不给罗淦安报警回执,也不向罗淦安明确告知是否立案。直到2013年4月12日,罗淦安再次去派出所请求立案,才获得了一张《报警回执》(如图)。
上写着:“罗淦安先生:您于2013年3月6日20时48分到我单位报案,兹所报情况我单位已如实登记受理……寮步分局良平派出所(公章),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二日,接警民警警号:150711”。很明显:罗淦安从报警到收到《报警回执》相隔一个多月。但是,警方依然没有明确告知罗淦安是否立案。
此后,罗淦安多次去良平派出所要求立案,接警民警都说“正在调查”,“黄根明不配合调查”等。三个月过去了,罗淦安向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监督良平派出所依法立案。该检察院于2013年9月30日给了罗淦安《信访回复函》(如图)。
函中写道:“‘《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的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我院已于7月29日将你申诉情况和监督意见一并向东莞市公安局发出。目前,我院暂未收到公安机关回复。”其实,该检察院在该函中已经指出警方违规,可是,警方依然既不给报案人是否立案的回复,也不给检察机关回复。
检察院监督,警方一年多才立案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7月29日,将罗淦安的“申诉情况和监督意见一并向东莞市公安局发出”,监督东莞市公安局依法办案。可是东莞市公安局直到2014年7月23日才立案,整整相隔一年。
罗淦安说,他看到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的《信访答复函》写得这么明白,就知道该检察院拿警方没办法了;于是他又拿着这份答复函来到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科继续申诉,经办检察官收到他的材料后,说他们会和公安机关沟通联络。可是,罗淦安后来多次去市检察院控告科追问结果,他们都说东莞市公安局暂时没有答复。直到2013年12月底,控告科的经办人员口头回复罗淦安说,公安机关回答他们是“暂不立案”;接待人员又说,“法律上是没有暂不立案的说法。这个案子时间过了这么久了,应该有个明确答复。要么立案,要么不立案。”由于,检察机关必须要有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书面回复,才能接受当事人对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的控告。于是,东莞市检察院控告科请示领导研究之后,认为此案子可以当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处理,又将此案件发回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立案监督。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通过调查,于2014年7月16日,给罗淦安出具《关于罗淦安申诉答复通知书》(如图)。
其中写道:“现有证据反映犯罪嫌疑人黄根明在经营东莞市宏基纸业有限公司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涉嫌职务侵占罪。我院已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就这样,东莞市公安局才于2014年7月23日,给罗淦安下达《立案告知书》(如图)。
上面写着:“罗淦安:东莞市宏基纸业有限公司被职务侵占一案,我局认为此案符合立案条件,现该案已于2014年7月23日立案。特此告知。东莞市公安局(公章)2014年7月23日。”
证据确凿,嫌疑人却一直未被逮捕
据罗淦安介绍:由于犯罪嫌疑人黄根明已将大部分财产转移到境外,而且持有护照和签证,随时有逃亡境外的可能。于是,申请警方对黄根明采取强制措施。办案人员说,警方已经对黄根明实施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并扣押了他的护照。
罗淦安向警方提供的相关证据,黄根明一概否认。其中一份有“黄根明”签名的,指令东莞市宏基纸业有限公司财务人员转出300万元的便条,黄根明矢口否认是他自己亲自写的。记者看到这张条便条上写着:“户名:东莞市万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账号:201002530920016681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大朗支行,请汇入:用途:往来款,黄生。”(如图)
东莞市公安局对黄根明的笔迹做了鉴定,并于2014年10月11日,出具了《鉴定意见通知书》,结论是:“银行账号便条纸上的手写字迹‘请汇入用途往来款黄生’字迹是黄根明书写形成。”(如图)
2014年11月中旬,罗淦安去良平派出所了解案子的进展,办案民警叶敬晓说,案子已经侦查完毕,材料已经移交给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等待检察机关审核处理。
罗淦安来到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向经办检察官杨彩琼询问情况。杨彩琼说正在审阅案卷,看看公安机关还有没有材料要补充。一直到12月11日下午4时许,杨彩琼打电话问罗淦安,宏基公司财务私章由谁保管?罗淦安说:由黄根明的舅子谢耀清保管,杨彩琼又问:还有谁知道公司财务私章是由谢耀清保管?罗淦安当即就将公司会计谢裕安、财务钟进财两人的联系电话告诉杨彩琼,以便核实。接着,当晚7时许,罗淦安再次接到杨彩琼的电话通知,说案子已经有结果了,说黄根明不构成犯罪。罗淦安问什么原因?杨彩琼说有四点:第一,宏基公司出纳罗群娣是你(罗淦安)妹妹;第二,黄根明说公司财务私章是你(罗淦安)的,由你保管,转账支票上盖的是你的私章;第三,其中有一百多万转汇给你们(宏基公司)公司的客户;第四,黄根明说,剩下的一百多万不清楚用到哪里去了。
罗淦安向记者介绍,宏基公司财务私章从2001年至2004年,是用罗淦安的名字刻的;2005年5月16日,黄根明在罗淦安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公司财务私章改用他的名字。罗淦安说着向记者出示了几份宏基公司财务私章的银行原始备案记录。(如图)
记者看到这些备案记录,明确地记录了宏基公司财务私章从2001年至2004年,是用罗淦安的姓名;2005年5月16日,便改为黄根明的姓名。
罗淦安坦言,我妹妹是做出纳,但是,黄根明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兼总经理,作为财务是无条件服从他的指令。至于黄根明说一百多万元转汇到宏基公司的客户帐上,也没有说明具体哪家客户、何种业务款项;最荒唐的是,黄根明说剩下的一百多万不清楚用到哪里去了。居然,东莞市公安机关用了两年时间,都没有侦查清楚,就草草结案!还有公平正义可言?!
昨日,罗淦安向记者提供了一张光碟,内容是他和一位女子的对话(详听音频附件),罗淦安说是他于2015年1月4日上午去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向经办此案的检察官杨彩琼了解此案的具体情况时录音的。罗淦安问:那天下午四点钟你打电话向我了解案情,晚上7点钟你就打电话告诉我,案子已经有结果了,说黄根明不构成犯罪。为什么这么快就作出这样的决定呢?对方说:批捕的期限是20天,我给你打电话那天是批捕期限最后一天。罗淦安说,2005年宏基公司财务私章已经换为黄根明的,2008年黄根明转走宏基公司300万元,怎么可能还用我的私章呢?罗淦安说着向对方出示两份宏基公司先后以罗淦安和黄根明的名字所刻财务私章的银行原始备案。两份备案表明:2001年至2004年,宏基公司财务私章是用罗淦安的名字刻的;2005年5月16日起,宏基公司的财务私章就改用黄根明的名字,而黄根明转走宏基公司300万元是在2008年12月23日、24日发生的,怎么可能还可以用罗淦安名字的财务私章呢?
对方说,今天你给我们提供了新的证据,我们要继续侦查。你提供的这些证据有可能影响本案之前的事实认定,也有可能影响案件的最后决定。可以要求公安继续侦查。我们不是侦查机关,没有权利去侦察。
罗淦安问:一年多前,良平派出所的人说,黄根明已经用300万买地了,做笔录的时候我也向你(杨彩琼)核对过这300万买地的事。对方说:“不是300万,是其中的60万买地。”罗淦安问:办案警察说不关他们公安的事,案件已经移交到检察院了。对方说:我们在监督这个案件的过程中,跟公安多次沟通,很强硬地要求他们(侦办),做了大量工作,才做到现在这样。“罗生,你是信公安那边,还是信我们这边呢?”
罗淦安说:“说实话,我不知道相信谁好!黄根明转走宏基公司300万元,杨彩琼说其中60万元拿去买地了,请问那块地买在哪里?多大面积?产权证给我看看!产权归属谁?办案人员还说,黄根明将其中一百多万元,转回给宏基公司的客户,请问客户全称是什么?况且,黄根明将宏基公司300万元转走一年多之后,才说转付给宏基公司的客户,黄根明的事实已经构成了职务侵占或挪用罪。再说,那些客户与宏基公司有什么业务往来?宏基公司要支付自己的客户款项,凭什么要让黄根明将300万元款转到他妹妹的公司账户上再来支付呢?作为宏基公司股东,我一概不知,办案机关也没有把这些问题给我书面回复;还有,办案人员说,黄根明对剩下的一百多万元说不清用到哪里去了,两年来办案人员也不侦查清楚,听任黄根明一面之词,就这样草率办案。这个世界还有法律吗?!”
罗淦安最后向记者表示:黄根明职务侵占300万元证据确凿,可是,办案机关拖了一年多才立案,立案半年后,一直不结案,肯定有猫腻。这里面是否涉及***、钱权交易,导致办案机关故意包庇纵容犯罪、渎职不作为?现在正是党中央反***斗争的风口浪尖,希望上级有关部门对这个案子查个水落石出,还我一个公道!否则,我一定要告到公安部、告到中纪委去!
东莞市宏基纸业有限公司,是罗淦安与的合资公司,两人的投资与股份各占50%,2008年黄根明背着罗淦安私自从该公司账户转出300万元人民币,进入其妹妹的公司账户上,至今未归还该公司。罗淦安在2012年10月发现后,便向东莞警方报警,至今不了了之。2014年底,记者采访东莞警方,警方表示案子已移交到检察院;检察院则称“案件警方还在侦查,不便透露。”罗淦安说:“黄根明职务侵占300万元证据确凿,可是办案机关拖了两年都不结案,导致犯罪嫌疑人一直逍遥法外。”
合资办公司,私转300万给妹妹公司账户
罗淦安向记者反映,他是东莞市大朗镇人,和黄根明是同乡也是同学。1997年他和黄根明各出资25万元,创办了东莞市宏基纸业有限公司,各占50%股份,黄根明任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和总经理。(如图)
2008年12月23日、24日两天,黄根明利用职务之便,从该公司的账户上分两次转出300万元,到他妹妹黄称芳的东莞市万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账户上(如图)。
罗淦安向记者出示了两张银行汇款支票,每张支票都是150万元,以“往来款”名义汇出。罗淦安说:实际上黄根明妹妹的公司和宏基纸业有限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直到2012年10月,罗淦安才发现这笔款在他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黄根明私自转走,一直没有归还到公司账户。东莞市伟信会计事务所对此进行了审计,记者看到该审计报告明确指出:黄根明在2008年12月指令宏基公司出纳罗群娣从公司账户出转往来款300万元人民币给东莞市万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一直未转回给宏基公司账户。
罗淦安便向东莞市公安局寮步分局良平派出所报警,当时接警警察收下了罗淦安的举报黄根明涉嫌职务侵占300万元的材料,并给罗淦安做了笔录,但没有出具报警回执。后来,罗淦安多次去良平派出所要求立案侦办黄根明涉嫌职务侵占一案。可是,警察既不给罗淦安报警回执,也不向罗淦安明确告知是否立案。直到2013年4月12日,罗淦安再次去派出所请求立案,才获得了一张《报警回执》(如图)。
上写着:“罗淦安先生:您于2013年3月6日20时48分到我单位报案,兹所报情况我单位已如实登记受理……寮步分局良平派出所(公章),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二日,接警民警警号:150711”。很明显:罗淦安从报警到收到《报警回执》相隔一个多月。但是,警方依然没有明确告知罗淦安是否立案。
此后,罗淦安多次去良平派出所要求立案,接警民警都说“正在调查”,“黄根明不配合调查”等。三个月过去了,罗淦安向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监督良平派出所依法立案。该检察院于2013年9月30日给了罗淦安《信访回复函》(如图)。
函中写道:“‘《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的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我院已于7月29日将你申诉情况和监督意见一并向东莞市公安局发出。目前,我院暂未收到公安机关回复。”其实,该检察院在该函中已经指出警方违规,可是,警方依然既不给报案人是否立案的回复,也不给检察机关回复。
检察院监督,警方一年多才立案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7月29日,将罗淦安的“申诉情况和监督意见一并向东莞市公安局发出”,监督东莞市公安局依法办案。可是东莞市公安局直到2014年7月23日才立案,整整相隔一年。
罗淦安说,他看到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的《信访答复函》写得这么明白,就知道该检察院拿警方没办法了;于是他又拿着这份答复函来到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科继续申诉,经办检察官收到他的材料后,说他们会和公安机关沟通联络。可是,罗淦安后来多次去市检察院控告科追问结果,他们都说东莞市公安局暂时没有答复。直到2013年12月底,控告科的经办人员口头回复罗淦安说,公安机关回答他们是“暂不立案”;接待人员又说,“法律上是没有暂不立案的说法。这个案子时间过了这么久了,应该有个明确答复。要么立案,要么不立案。”由于,检察机关必须要有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书面回复,才能接受当事人对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的控告。于是,东莞市检察院控告科请示领导研究之后,认为此案子可以当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处理,又将此案件发回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立案监督。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通过调查,于2014年7月16日,给罗淦安出具《关于罗淦安申诉答复通知书》(如图)。
其中写道:“现有证据反映犯罪嫌疑人黄根明在经营东莞市宏基纸业有限公司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涉嫌职务侵占罪。我院已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就这样,东莞市公安局才于2014年7月23日,给罗淦安下达《立案告知书》(如图)。
上面写着:“罗淦安:东莞市宏基纸业有限公司被职务侵占一案,我局认为此案符合立案条件,现该案已于2014年7月23日立案。特此告知。东莞市公安局(公章)2014年7月23日。”
证据确凿,嫌疑人却一直未被逮捕
据罗淦安介绍:由于犯罪嫌疑人黄根明已将大部分财产转移到境外,而且持有护照和签证,随时有逃亡境外的可能。于是,申请警方对黄根明采取强制措施。办案人员说,警方已经对黄根明实施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并扣押了他的护照。
罗淦安向警方提供的相关证据,黄根明一概否认。其中一份有“黄根明”签名的,指令东莞市宏基纸业有限公司财务人员转出300万元的便条,黄根明矢口否认是他自己亲自写的。记者看到这张条便条上写着:“户名:东莞市万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账号:201002530920016681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大朗支行,请汇入:用途:往来款,黄生。”(如图)
东莞市公安局对黄根明的笔迹做了鉴定,并于2014年10月11日,出具了《鉴定意见通知书》,结论是:“银行账号便条纸上的手写字迹‘请汇入用途往来款黄生’字迹是黄根明书写形成。”(如图)
2014年11月中旬,罗淦安去良平派出所了解案子的进展,办案民警叶敬晓说,案子已经侦查完毕,材料已经移交给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等待检察机关审核处理。
罗淦安来到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向经办检察官杨彩琼询问情况。杨彩琼说正在审阅案卷,看看公安机关还有没有材料要补充。一直到12月11日下午4时许,杨彩琼打电话问罗淦安,宏基公司财务私章由谁保管?罗淦安说:由黄根明的舅子谢耀清保管,杨彩琼又问:还有谁知道公司财务私章是由谢耀清保管?罗淦安当即就将公司会计谢裕安、财务钟进财两人的联系电话告诉杨彩琼,以便核实。接着,当晚7时许,罗淦安再次接到杨彩琼的电话通知,说案子已经有结果了,说黄根明不构成犯罪。罗淦安问什么原因?杨彩琼说有四点:第一,宏基公司出纳罗群娣是你(罗淦安)妹妹;第二,黄根明说公司财务私章是你(罗淦安)的,由你保管,转账支票上盖的是你的私章;第三,其中有一百多万转汇给你们(宏基公司)公司的客户;第四,黄根明说,剩下的一百多万不清楚用到哪里去了。
罗淦安向记者介绍,宏基公司财务私章从2001年至2004年,是用罗淦安的名字刻的;2005年5月16日,黄根明在罗淦安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公司财务私章改用他的名字。罗淦安说着向记者出示了几份宏基公司财务私章的银行原始备案记录。(如图)
记者看到这些备案记录,明确地记录了宏基公司财务私章从2001年至2004年,是用罗淦安的姓名;2005年5月16日,便改为黄根明的姓名。
罗淦安坦言,我妹妹是做出纳,但是,黄根明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兼总经理,作为财务是无条件服从他的指令。至于黄根明说一百多万元转汇到宏基公司的客户帐上,也没有说明具体哪家客户、何种业务款项;最荒唐的是,黄根明说剩下的一百多万不清楚用到哪里去了。居然,东莞市公安机关用了两年时间,都没有侦查清楚,就草草结案!还有公平正义可言?!
昨日,罗淦安向记者提供了一张光碟,内容是他和一位女子的对话(详听音频附件),罗淦安说是他于2015年1月4日上午去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向经办此案的检察官杨彩琼了解此案的具体情况时录音的。罗淦安问:那天下午四点钟你打电话向我了解案情,晚上7点钟你就打电话告诉我,案子已经有结果了,说黄根明不构成犯罪。为什么这么快就作出这样的决定呢?对方说:批捕的期限是20天,我给你打电话那天是批捕期限最后一天。罗淦安说,2005年宏基公司财务私章已经换为黄根明的,2008年黄根明转走宏基公司300万元,怎么可能还用我的私章呢?罗淦安说着向对方出示两份宏基公司先后以罗淦安和黄根明的名字所刻财务私章的银行原始备案。两份备案表明:2001年至2004年,宏基公司财务私章是用罗淦安的名字刻的;2005年5月16日起,宏基公司的财务私章就改用黄根明的名字,而黄根明转走宏基公司300万元是在2008年12月23日、24日发生的,怎么可能还可以用罗淦安名字的财务私章呢?
对方说,今天你给我们提供了新的证据,我们要继续侦查。你提供的这些证据有可能影响本案之前的事实认定,也有可能影响案件的最后决定。可以要求公安继续侦查。我们不是侦查机关,没有权利去侦察。
罗淦安问:一年多前,良平派出所的人说,黄根明已经用300万买地了,做笔录的时候我也向你(杨彩琼)核对过这300万买地的事。对方说:“不是300万,是其中的60万买地。”罗淦安问:办案警察说不关他们公安的事,案件已经移交到检察院了。对方说:我们在监督这个案件的过程中,跟公安多次沟通,很强硬地要求他们(侦办),做了大量工作,才做到现在这样。“罗生,你是信公安那边,还是信我们这边呢?”
罗淦安说:“说实话,我不知道相信谁好!黄根明转走宏基公司300万元,杨彩琼说其中60万元拿去买地了,请问那块地买在哪里?多大面积?产权证给我看看!产权归属谁?办案人员还说,黄根明将其中一百多万元,转回给宏基公司的客户,请问客户全称是什么?况且,黄根明将宏基公司300万元转走一年多之后,才说转付给宏基公司的客户,黄根明的事实已经构成了职务侵占或挪用罪。再说,那些客户与宏基公司有什么业务往来?宏基公司要支付自己的客户款项,凭什么要让黄根明将300万元款转到他妹妹的公司账户上再来支付呢?作为宏基公司股东,我一概不知,办案机关也没有把这些问题给我书面回复;还有,办案人员说,黄根明对剩下的一百多万元说不清用到哪里去了,两年来办案人员也不侦查清楚,听任黄根明一面之词,就这样草率办案。这个世界还有法律吗?!”
罗淦安最后向记者表示:黄根明职务侵占300万元证据确凿,可是,办案机关拖了一年多才立案,立案半年后,一直不结案,肯定有猫腻。这里面是否涉及***、钱权交易,导致办案机关故意包庇纵容犯罪、渎职不作为?现在正是党中央反***斗争的风口浪尖,希望上级有关部门对这个案子查个水落石出,还我一个公道!否则,我一定要告到公安部、告到中纪委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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