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被指行政许可监管不力,金融反腐势在必行?究竟行在哪里?
中国银监会被指行政许可监管不力,金融反腐势在必行?究竟行在哪里?
原标题:中国银监会被指行政许可监管不力
(宝月楼网讯)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刘春华向我网投诉称:鄂尔多斯市农村商业银行违规向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公司发放流动贷款,不良贷款数目特别巨大4700万,鄂尔多斯市银监局故意违反法定程序办理行政处罚,仅罚款20万以罚代刑,希望引起有关单位的高度重视,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高度重视并组织调查:
投诉人:刘春华,男,1980年1月16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北位乡北位村东环路小街北840号。身份证编号:132829198001163615。联系电话:14794891111。
被诉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鄂尔多斯市监管分局。
法定代表人:刘保平,现任局长职务。
被诉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
企业法人:张增强,现任董事长职务。
企业背景:
2007年6月26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在鄂尔多斯市城市信用社基础上筹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同时,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筹建工作应接受内蒙古银监局的指导,鄂尔多斯市农村商业银行筹建工作完成后向内蒙古银监局提出开业申请,由内蒙古银监局进行验收、检查并审核决定。
2007年9月5日,成立鄂尔多斯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增强,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维邦金融广场H座,注册资本66679.2933万,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钱;发放短期贷款、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以及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政策背景: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文件规定: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和土地预审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违规在建项目,有关部门要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有关部门要停止供电供水。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环发〔2007〕108号)文件规定:金融机构应依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环保部门通报情况,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环保、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对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据环保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商业银行违规向环境违法项目贷款的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对造成严重损失的,追究相关机构和责任人责任。
案情简要:
2014年9月11日,经中国银监会鄂尔多斯市监管分局证实: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二次向非法、违法生产经营企业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违规放贷4700万,然而中国银监会鄂尔多斯市监管分局只对2700万违规贷款行为给予行政处理,罚款20万。
经查: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验收,未取得全国工业产业品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非法生产经营。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16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文件精神,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应当对该企业查处取缔。
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公司违规非法经营多年,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多次向违规企业贷款,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松懈,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主管单位向违规企业提供有力的保护伞,受害人刘春华的合法权益在鄂尔多斯根本得不到保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文件规定:行政执法部门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必须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确保不枉不纵。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追究;对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由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追究;对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按有关管理职责规定予以追究。
我们希望引起有关单位的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认真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环发〔2007〕108号)文件精神,依法确认中国银监会鄂尔多斯市监管分局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违法,依法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行政纪律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依法查处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违规向环境违法项目贷款行为,为推进依法治国作出积极贡献!
(宝月楼网讯)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刘春华向我网投诉称:鄂尔多斯市农村商业银行违规向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公司发放流动贷款,不良贷款数目特别巨大4700万,鄂尔多斯市银监局故意违反法定程序办理行政处罚,仅罚款20万以罚代刑,希望引起有关单位的高度重视,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高度重视并组织调查:
投诉人:刘春华,男,1980年1月16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北位乡北位村东环路小街北840号。身份证编号:132829198001163615。联系电话:14794891111。
被诉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鄂尔多斯市监管分局。
法定代表人:刘保平,现任局长职务。
被诉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
企业法人:张增强,现任董事长职务。
企业背景:
2007年6月26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在鄂尔多斯市城市信用社基础上筹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同时,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筹建工作应接受内蒙古银监局的指导,鄂尔多斯市农村商业银行筹建工作完成后向内蒙古银监局提出开业申请,由内蒙古银监局进行验收、检查并审核决定。
2007年9月5日,成立鄂尔多斯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增强,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维邦金融广场H座,注册资本66679.2933万,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钱;发放短期贷款、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以及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政策背景: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文件规定: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和土地预审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违规在建项目,有关部门要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有关部门要停止供电供水。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环发〔2007〕108号)文件规定:金融机构应依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环保部门通报情况,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环保、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对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据环保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商业银行违规向环境违法项目贷款的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对造成严重损失的,追究相关机构和责任人责任。
案情简要:
2014年9月11日,经中国银监会鄂尔多斯市监管分局证实: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二次向非法、违法生产经营企业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违规放贷4700万,然而中国银监会鄂尔多斯市监管分局只对2700万违规贷款行为给予行政处理,罚款20万。
经查: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验收,未取得全国工业产业品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非法生产经营。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16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文件精神,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应当对该企业查处取缔。
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公司违规非法经营多年,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多次向违规企业贷款,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松懈,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主管单位向违规企业提供有力的保护伞,受害人刘春华的合法权益在鄂尔多斯根本得不到保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文件规定:行政执法部门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必须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确保不枉不纵。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追究;对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由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追究;对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按有关管理职责规定予以追究。
我们希望引起有关单位的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认真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环发〔2007〕108号)文件精神,依法确认中国银监会鄂尔多斯市监管分局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违法,依法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行政纪律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依法查处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违规向环境违法项目贷款行为,为推进依法治国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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