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主席尚福林:百姓喊你严查银监局袒护的鄂尔多斯农商行违规放贷一案
银监会主席尚福林:百姓喊你严查银监局袒护的鄂尔多斯农商行违规放贷一案
原标题:认真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强化监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文件规定: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和土地预审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违规在建项目,有关部门要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有关部门要停止供电供水。
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从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变化,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为了全面落实2010年5月5日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全力支持节能减排工作,促进淘汰落后产能,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做好金融服务有关工作提出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银发〔2010〕170号)文件指出:对于违规发放的贷款,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对不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政策规定和国家明确要求淘汰的落后产能的违规在建项目,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对违规已经建成的项目,不得新增任何流动资金贷款,已经发放的贷款,要采取妥善措施保全银行债权安全。银监会各省级监管局要将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的贷款作为今后实施现场检查的重点内容,对风险突出的地区和违规问题集中的银行基层金融机构加大专项执法检查力度。
2007年6月26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在鄂尔多斯市城市信用社基础上筹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同时,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筹建工作应接受内蒙古银监局的指导,鄂尔多斯市农村商业银行筹建工作完成后向内蒙古银监局提出开业申请,由内蒙古银监局进行验收、检查并审核决定。2007年9月5日,成立鄂尔多斯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增强,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维邦金融广场H座,注册资本66679.2933万,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钱;发放短期贷款、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以及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鄂尔多斯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银发〔2010〕170号)文件精神,鄂尔多斯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规定向未通过环评验收企业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多次发放贷款,初步调查4700万。
经查: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验收,未取得全国工业产业品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非法生产经营。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16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文件精神,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应当对该企业查处取缔。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环发〔2007〕108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银发〔2010〕170号)文件规定,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环保、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对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据环保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商业银行违规向环境违法项目贷款的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对造成严重损失的,追究相关机构和责任人责任。
2014年9月11日,经中国银监会鄂尔多斯市监管分局证实: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二次向非法、违法生产经营企业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违规放贷4700万,然而中国银监会鄂尔多斯市监管分局只对2700万违规贷款行为给予行政处理,罚款20万。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文件规定: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机关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文件规定:行政执法部门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必须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确保不枉不纵。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追究;对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由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追究;对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按有关管理职责规定予以追究。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文件精神,应当依法追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鄂尔多斯市监管分局的行政责任,造成公民、法人组织和国家财产损失且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行政纪律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我们希望引起国务院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文件精神,认真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强化监督检查,责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提出整改意见,对相关人员落实行政问责,认真组织调查并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积极回应社会关注,为推进中国法治政府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文件规定: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和土地预审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违规在建项目,有关部门要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有关部门要停止供电供水。
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从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变化,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为了全面落实2010年5月5日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全力支持节能减排工作,促进淘汰落后产能,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做好金融服务有关工作提出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银发〔2010〕170号)文件指出:对于违规发放的贷款,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对不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政策规定和国家明确要求淘汰的落后产能的违规在建项目,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对违规已经建成的项目,不得新增任何流动资金贷款,已经发放的贷款,要采取妥善措施保全银行债权安全。银监会各省级监管局要将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的贷款作为今后实施现场检查的重点内容,对风险突出的地区和违规问题集中的银行基层金融机构加大专项执法检查力度。
2007年6月26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在鄂尔多斯市城市信用社基础上筹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同时,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筹建工作应接受内蒙古银监局的指导,鄂尔多斯市农村商业银行筹建工作完成后向内蒙古银监局提出开业申请,由内蒙古银监局进行验收、检查并审核决定。2007年9月5日,成立鄂尔多斯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增强,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维邦金融广场H座,注册资本66679.2933万,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钱;发放短期贷款、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以及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鄂尔多斯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银发〔2010〕170号)文件精神,鄂尔多斯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规定向未通过环评验收企业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多次发放贷款,初步调查4700万。
经查: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验收,未取得全国工业产业品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非法生产经营。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16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文件精神,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应当对该企业查处取缔。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环发〔2007〕108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银发〔2010〕170号)文件规定,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环保、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对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据环保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商业银行违规向环境违法项目贷款的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对造成严重损失的,追究相关机构和责任人责任。
2014年9月11日,经中国银监会鄂尔多斯市监管分局证实: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二次向非法、违法生产经营企业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违规放贷4700万,然而中国银监会鄂尔多斯市监管分局只对2700万违规贷款行为给予行政处理,罚款20万。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文件规定: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机关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文件规定:行政执法部门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必须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确保不枉不纵。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追究;对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由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追究;对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按有关管理职责规定予以追究。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文件精神,应当依法追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鄂尔多斯市监管分局的行政责任,造成公民、法人组织和国家财产损失且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行政纪律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我们希望引起国务院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文件精神,认真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强化监督检查,责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提出整改意见,对相关人员落实行政问责,认真组织调查并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积极回应社会关注,为推进中国法治政府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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