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农商行违规放贷4700万,银监局无视?政府无视?百姓明眼
鄂尔多斯农商行违规放贷4700万,银监局无视?政府无视?百姓明眼
原标题:内蒙:试问鄂尔多斯市市长你知道吗?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向违法非法生产企业违规放贷4700万
(宝月楼网讯)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刘春华向我网投诉称:鄂尔多斯市农村商业银行违规向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公司发放流动贷款,不良贷款数目特别巨大4700万,鄂尔多斯市银监局故意违反法定程序办理行政处罚,仅罚款20万以罚代刑,希望引起有关单位的高度重视,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高度重视并组织调查:
投诉人:刘春华,男,1980年1月16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北位乡北位村东环路小街北840号。身份证编号:132829198001163615。联系电话:14794891111。
被诉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鄂尔多斯市监管分局。
法定代表人:刘保平,现任局长职务。
被诉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
企业法人:张增强,现任董事长职务。
2007年6月26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在鄂尔多斯市城市信用社基础上筹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同时,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筹建工作应接受内蒙古银监局的指导,鄂尔多斯市农村商业银行筹建工作完成后向内蒙古银监局提出开业申请,由内蒙古银监局进行验收、检查并审核决定。2007年9月5日,成立鄂尔多斯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增强,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维邦金融广场H座,注册资本66679.2933万,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钱;发放短期贷款、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以及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014年9月11日,经核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鄂尔多斯市监管分局发现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违规放贷2700万,同时对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给予20万罚款,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罚款。
经查: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在2013年向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办理2700万贷款时,只依据该企业提供的报表进行了测算,未将企业目前市场发展状况、销售资金回笼较慢及企业已经显现的经营困难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该公司在鄂尔多斯农村银行的2000万元贷款逾期、以及逾期罚息结欠近600万元)未能对企业经营状况进行全面分析,贷前调查不充分。
二、鄂尔多斯农村商银行贷后检查没有全面反映该企业贷款资金用途、流向,对企业的运行情况、贷款资金是否能按时收回等未进行明确判断。在企业已不能按时结息的情况下,在贷款后检查表中均显示正常未能对企业经营状况、能否按期足额还款等进一步检查。
三、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审查人员在审查意见中只说明该笔业务申报材料齐全,手续合规,申贷机构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申请用途真实,符合贷款要求,未能对该企业目前的经营状况等情况进行进一步核实,未对企业流动资金需求进行进一步测算,在前笔贷款2000万元贷款已经逾期,结欠利息及罚息的情况下,同意上报总行授信评审委员会,未对贷款潜在风险进行提示。
四、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授信评审委员贷款审批不审慎。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在2000万贷款逾期期间,于2013年7月10日又提出申请贷款2700万,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授信评审委员会单凭贷前调查报告,并未考虑企业经营及过去贷款已出现逾期等情况,于2013年8月15日对该笔贷款2700万元贷款进行了审批,并作出同意向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流动资金2700万元贷款的审批意见,期限十二个月,未提出质疑或限制性条款,盲目增加授信,贷款发放严重违反审慎原则。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鄂尔多斯市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责令整改并处二十万罚款。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鄂尔多斯市监管分局故意违反法定程序对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实施行政处罚,理由如下:
《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件规定: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重大隐患治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文件规定:行政执法部门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必须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确保不枉不纵。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追究;对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由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追究;对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按有关管理职责规定予以追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环发〔2007〕108号)文件规定,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关,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管理。对未批先建或越级审批,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未经环保验收即擅自投产的违法项目,要依法查处,查处情况要及时公开,并通报当地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依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环保部门通报情况,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金融机构应依据国家产业政策,进一步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对鼓励类项目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限制和淘汰类新建项目,不得提供信贷支持;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且国家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升级的,可按信贷原则继续给予信贷支持;对于淘汰类项目,应停止各类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环保、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对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据环保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商业银行违规向环境违法项目贷款的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对造成严重损失的,追究相关机构和责任人责任。
经查: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项目应当取得全国性工业企业生产许可证而未取得全国性工业企业生产许可证,应当经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对该项目环境保护影响评价报告作出批复而未经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作出批复未批先建,应当取得危险品安全使用证而未取得危险品安全使用证,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非法生产经营、违法生产经营多年,鄂尔多斯市公安局、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局、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鄂尔多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鄂尔多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鄂尔多斯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应当对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查处取缔。鄂尔多斯市农村商业银行不执行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故意违反规定向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贷款4700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鄂尔多斯市监管分局应当告知刘春华有听证的权利而未告知刘春华有听证的权利,应当通知刘春华补充证据或者质证的权利而未告知刘春华补充证据或者质证的权利,对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违规为非法生产、违法生产企业提供贷款的行为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司法机关,以罚代刑,对鄂尔多斯违规取得非法收入应当作出没收决定而未作出没收决定。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违规向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违规放贷4700万,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鄂尔多斯市市长
你知道吗?
希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相关单位的重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环发〔2007〕108号)文件精神,依法确认中国银监会鄂尔多斯市监管分局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违法,依法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行政纪律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依法查处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违规向环境违法项目贷款行为,为推进依法治国作出积极贡献!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向违法非法生产企业违规放贷4700万
(宝月楼网讯)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刘春华向我网投诉称:鄂尔多斯市农村商业银行违规向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公司发放流动贷款,不良贷款数目特别巨大4700万,鄂尔多斯市银监局故意违反法定程序办理行政处罚,仅罚款20万以罚代刑,希望引起有关单位的高度重视,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高度重视并组织调查:
投诉人:刘春华,男,1980年1月16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北位乡北位村东环路小街北840号。身份证编号:132829198001163615。联系电话:14794891111。
被诉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鄂尔多斯市监管分局。
法定代表人:刘保平,现任局长职务。
被诉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
企业法人:张增强,现任董事长职务。
2007年6月26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在鄂尔多斯市城市信用社基础上筹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同时,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筹建工作应接受内蒙古银监局的指导,鄂尔多斯市农村商业银行筹建工作完成后向内蒙古银监局提出开业申请,由内蒙古银监局进行验收、检查并审核决定。2007年9月5日,成立鄂尔多斯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增强,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维邦金融广场H座,注册资本66679.2933万,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钱;发放短期贷款、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以及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014年9月11日,经核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鄂尔多斯市监管分局发现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违规放贷2700万,同时对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给予20万罚款,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罚款。
经查: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在2013年向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办理2700万贷款时,只依据该企业提供的报表进行了测算,未将企业目前市场发展状况、销售资金回笼较慢及企业已经显现的经营困难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该公司在鄂尔多斯农村银行的2000万元贷款逾期、以及逾期罚息结欠近600万元)未能对企业经营状况进行全面分析,贷前调查不充分。
二、鄂尔多斯农村商银行贷后检查没有全面反映该企业贷款资金用途、流向,对企业的运行情况、贷款资金是否能按时收回等未进行明确判断。在企业已不能按时结息的情况下,在贷款后检查表中均显示正常未能对企业经营状况、能否按期足额还款等进一步检查。
三、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审查人员在审查意见中只说明该笔业务申报材料齐全,手续合规,申贷机构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申请用途真实,符合贷款要求,未能对该企业目前的经营状况等情况进行进一步核实,未对企业流动资金需求进行进一步测算,在前笔贷款2000万元贷款已经逾期,结欠利息及罚息的情况下,同意上报总行授信评审委员会,未对贷款潜在风险进行提示。
四、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授信评审委员贷款审批不审慎。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在2000万贷款逾期期间,于2013年7月10日又提出申请贷款2700万,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授信评审委员会单凭贷前调查报告,并未考虑企业经营及过去贷款已出现逾期等情况,于2013年8月15日对该笔贷款2700万元贷款进行了审批,并作出同意向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流动资金2700万元贷款的审批意见,期限十二个月,未提出质疑或限制性条款,盲目增加授信,贷款发放严重违反审慎原则。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鄂尔多斯市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责令整改并处二十万罚款。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鄂尔多斯市监管分局故意违反法定程序对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实施行政处罚,理由如下:
《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件规定: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重大隐患治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文件规定:行政执法部门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必须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确保不枉不纵。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追究;对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由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追究;对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按有关管理职责规定予以追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环发〔2007〕108号)文件规定,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关,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管理。对未批先建或越级审批,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未经环保验收即擅自投产的违法项目,要依法查处,查处情况要及时公开,并通报当地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依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环保部门通报情况,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金融机构应依据国家产业政策,进一步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对鼓励类项目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限制和淘汰类新建项目,不得提供信贷支持;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且国家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升级的,可按信贷原则继续给予信贷支持;对于淘汰类项目,应停止各类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环保、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对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据环保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商业银行违规向环境违法项目贷款的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对造成严重损失的,追究相关机构和责任人责任。
经查: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项目应当取得全国性工业企业生产许可证而未取得全国性工业企业生产许可证,应当经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对该项目环境保护影响评价报告作出批复而未经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作出批复未批先建,应当取得危险品安全使用证而未取得危险品安全使用证,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非法生产经营、违法生产经营多年,鄂尔多斯市公安局、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局、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鄂尔多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鄂尔多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鄂尔多斯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应当对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查处取缔。鄂尔多斯市农村商业银行不执行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故意违反规定向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贷款4700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鄂尔多斯市监管分局应当告知刘春华有听证的权利而未告知刘春华有听证的权利,应当通知刘春华补充证据或者质证的权利而未告知刘春华补充证据或者质证的权利,对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违规为非法生产、违法生产企业提供贷款的行为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司法机关,以罚代刑,对鄂尔多斯违规取得非法收入应当作出没收决定而未作出没收决定。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违规向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违规放贷4700万,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鄂尔多斯市市长
你知道吗?
希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相关单位的重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环发〔2007〕108号)文件精神,依法确认中国银监会鄂尔多斯市监管分局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违法,依法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行政纪律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依法查处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违规向环境违法项目贷款行为,为推进依法治国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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