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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爷一女二嫁”引起巨额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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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kankannia 周二 三月 10, 2015 7:28 am

  北京高级法院受理了北京凯利特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控制人张雨方、王凤桐诉香港英皇集团及其所控制的海外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称:此案的形成与原分管国土资源的副市长刘志华指使国土局违法行政有关。一旦被确认,刘志华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的

  2014年10月,北京高级法院受理了北京凯利特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控制人张雨方、王凤桐诉香港英皇集团及其所控制的海外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称:此案的形成与原分管国土资源的副市长刘志华指使国土局违法行政有关。一旦被确认,刘志华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的漏罪(2008年10月,刘志华因犯受贿罪,被河北衡水市中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而无论刘志华是否算漏罪,当年违法行政的错误也必须依法纠正。

  据原告的代理律师称,2003年北京凯利特利公司与国土部门签订了一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支付了15%的土地出让金后,由于种种原因,剩余的85%部分没有支付。2005年,国土部门通知原告方,因拖欠土地出让金,该宗地块将被收回。但国土部门发出的仅仅是“通知”,之后并未启动收回闲置土地的一系列必经程序,也未与凯利特利公司办理任何收地的手续。后来,在收地的压力下,2006年4月7日,原告方不得不与被告方签订了含有大量土地转让条款的《股权买卖协议书》,被迫将该宗地的控制权转让给被告方。股权买卖协议签订后仅21天,即4月28日,国土部门与被告控制下的凯利特利公司又签订了一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把仅仅通知原告要收回的上述土地,又一次出让给被告控制下的凯利特利公司。从法律上讲,尽管凯利特利公司的控制人变了,但仍为同一个公司,这样,国土部门不但“一女二嫁”,而且是把未“离婚”的“女儿”又嫁给了同一个“男人”。而被告也恰恰是以此作为不给原告股权转让款的“理由”,声称该地是他们自己单独从国土部门受让的,与原告无关。不仅如此,国土部门又在该宗土地未拆迁、未开发、也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情况下,违法批准被告控制下的凯利特利公司把该地“转让”给北京英皇房地产公司,并“跳过”凯利特利公司直接给北京英皇公司发了土地使用权证。

  据业内人士称,如果原告所述属实,国土管理部门则有一系列的违规办件之嫌,确实应该依法立即予以纠正:首先,土地闲置或拖欠出让金应当依法收回后再行处分,未收回不能处分;其次,就同一宗土地对同一个公司两次出让显然不合法;第三,当时国务院禁止政府不经“招拍挂”直接出让土地的“8.31”大限已过两年,国土部门再直接出让土地显然严重违法;第四,北京凯利特利的土地尚未开发更未拿证根本不能转让,这种发生在英皇集团控制下的两个公司间的转让毫无商业意义,其真实性也值得质疑,国土部门不加审核就批准转让并直接发证的行为也属严重违规违法。

  这一系列违规、违法问题虽然是前国土部门负责人在刘志华指使下所为,但现任领导对于此违法问题绝不能坐视不管,而应依法依规立即纠正,否则,也将有失察失职之责。至于刘志华和国土部门为什么给英皇集团控制下的这块土地违规违法大开“绿灯”,则是有待揭开的一个迷团。

  假如原告所述基本属实,则国土管理部门难辞其咎。如果当初国土部门将闲置土地收回,并依法处置,公开出让,今天的纠纷完全可以避免。有关部门及行使职权的人何时才能将法律置于权力至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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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kann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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